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衛玉琦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玉芳間回復特留分事件,不服本院民
國104年2月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 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同年3月3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存卷可稽,而上訴人迄今俱未補正,亦有批答日期為 同年4月2日之「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核,茲已逾 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