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家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洪木松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上訴人 許桂穎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複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
張利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8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8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兩造於民國00年0月00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嗣因 上訴人應酬日多,兩造感情日漸疏離。伊於99年4月13日凌 晨,在大墩南路○○汽車旅館,向男性友人乙○○傾訴煩惱 ,不意上訴人偕同徵信社人員闖入,指責伊與人通姦。伊及 乙○○遂與上訴人前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兩造在 該局詢問室達成和解,並在徵信社小姐提供之離婚協議書上 簽名,於次日相偕前往戶政事務所完成離婚登記。惟該離婚 協議書所載之證人丁○○、甲○○當時不曾出現在詢問室, 未親見或親聞兩造和解與離婚之意思表示,亦未見聞兩造在 協議書上簽名。
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意旨,民法第1050條規 定,兩願離婚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旨在確保當事人之 真意,故於離婚證書上簽名之證人,必須親自或親聞當事人 雙方確有離婚之真意者,始足當之。若兩願離婚之證人並無 親自見聞,或親自確認有無離婚真意,該證人縱於離婚協議 書簽名,亦因不符法定要件而不生離婚之效力。經查: 1.證人丁○○於原審證稱:伊並未與兩造有任何對話,亦未 聽聞兩造間有任何對話,伊係聽聞丙○○告知兩造要離婚 的等情;在本院證稱:伊所以擔任離婚協議書之見證人, 係因其經理丙○○要求其過去警局,在警局內有聽到兩造 在談離婚之事,但內容不甚清楚,有聽到上訴人表示要離 婚,但被上訴人是否要離婚則無印象,未看見兩造在離婚 協議書上簽名等情。證人既於原審稱未與兩造有任何對話 ,亦未聽聞兩造間有任何對話,嗣於本院卻證稱有聽見兩
造在談離婚,其所述前後矛盾,其詞可疑。又證人丁○○ 對於兩造間是否有離婚真意並無親自見聞,而係透過丙○ ○所轉知。且證人既表示其有聽聞兩造在談離婚,但對於 兩造離婚之內容以及其是否同意離婚卻表示無印象,兩造 簽立離婚協議書時亦未在現場親自見聞,如何確認兩造是 否有離婚真意,則其縱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亦難認已完 成協議離婚之法定方式。
2.證人甲○○於原審證稱:伊簽名時未詢問兩造是否要離婚 ,兩造簽名時伊亦沒有看到,是何○○叫伊簽離婚協議書 ,兩造及丁○○均已簽名,伊就簽名等情;在本院則證稱 :伊有聽到兩造離婚之事,但具體內容並不清楚,是經理 拿協議書給伊簽,沒有看到兩造親自簽名,亦未與兩造交 談,未聽到被上訴人說離婚,是經理拿協議書給伊簽,經 理告知伊兩造要離婚等情。則證人甲○○係受何○○指示 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自始未向兩造確認渠等是否有離婚 真意,且證人甲○○一方面稱有聽到兩造在談離婚,但對 於談論之具體內容及被上訴人是否要離婚,均未聽聞,已 難認其對兩造是否有離婚真意有親自見聞,況兩造到警局 時並未與證人交談,證人知悉兩造要離婚係透過經理告知 ,則證人既對兩造是否要離婚之事,並未親見或親聞,則 其如何確信兩造有離婚真意。
3.依證人丁○○、甲○○之證詞可稽,渠等簽立系爭離婚協 議書時並未親自詢問、確認兩造是否有離婚之真意,且過 程中均與兩造無任何對話,而證人丁○○係受丙○○告知 ,證人甲○○係受何○○之指示,始知悉兩造欲離婚,並 簽名於離婚協議書,均未親自見聞兩造是否有離婚之真意 。另證人丙○○固證稱有聽聞兩造有離婚之意,惟丙○○ 並非兩造兩願離婚之見證人,則其縱有見聞兩造離婚之意 ,亦無從進一步推論丁○○、甲○○有親自見聞兩造是否 有離婚之真意。從而,兩造之兩願離婚既欠缺民法第1050 條規定之法定形式,自屬無效。
上訴人援引本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稱,證人僅需知悉當事人雙方之間有離婚協議,其見證即有 效云云;惟上開判決與本件之基礎事實全然不同,該判決係 證人經傳喚到庭作證時,就法官所詢如何得知離婚雙方有離 婚意思時,均證述係看過一方當事人傳給另一方當事人之簡 訊寫「OK」,而得知該案件雙方當事人有同意離婚,並進而 在擔任離婚協議之見證人。然本件之證人丁○○、甲○○均 證述渠等與兩造間並無任何對話,且亦未親見或親聞兩造有 離婚之意,渠等係藉由聽聞他人轉述自行推測而得,故本件
證人丁○○、甲○○自與上開案件情形有所不同,得否逕予 援用,即有疑義。
倘認兩造上開離婚協議書有效,因上開協議就兩造財產歸屬 ,僅約明「各自名下動產及不動產為各自所有,雙方無異議 」,毫無論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如何分配。為此,請求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而上訴人於94年間,取得臺中市○○區○○ 段○○○地號土地,上訴人於兩造離婚登記後之100年2月間 ,出售該土地予第三人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該公司 於100年2月23日,登記抵押債務為新臺幣(下同)5220萬元 。以此推算,並考量土地價格漲跌情形,則於99年4月13日 即兩造離婚登記時,該土地之市價應為5000萬元。而被上訴 人於99年4月13日離婚登記時,並無財產,至今仍然資力微 薄,則備位暫先請求被告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後2500 萬元中之100萬元等語。
爰於原審聲明求為判決:1.先位聲明:確認伊與上訴人婚 姻關係存在。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2.備位聲明:上 訴人應給付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
兩造雖與丁○○、甲○○均不認識,然丁○○、甲○○確實 在兩造離婚當時,在警察局見證兩造離婚之過程後,簽名於 離婚協議書上。
揆諸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01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家上字第107號民事判決意旨,如離婚見證人知悉兩造有 離婚之意思而簽署見證,自應發生見證之效力。經查: 1.證人丁○○於本院證述:「我是自己一個人騎機車過去警 局,到了警局後,我先在警局外面,經理說需要當證人, 我就進去警局看一下,就有聽到他們說要離婚的事情,內 容不是很清楚,是男方說要離婚,女方有無說要離婚我沒 有印象,我簽名的時候,男女雙方都已經簽名了,甲○○ 還沒有簽名,我簽名完後在警局外面。」、「(問:當時 你簽離婚協議書時,是否知道那是離婚協議書?)知道, 上面有寫。」、「(問:你簽離婚協議書時,是否看得到 兩造?)看得到。」、「(問:你簽離婚協議書時,你離 被上訴人距離多遠?)不是很確定,差不多法庭證人席與 被上訴人席的距離。」、「(問:當時警局是只有他們兩 造在談離婚的事情,還是有其他對夫妻也在談離婚的事情 ?)只有他們一對。」、「(問:當時你簽名時,是否確 信兩造要離婚?)是。」、「(問:你能看到警局裡面嗎
?)可以,有警察、兩造等人。」、「(問:你簽名時, 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哪裡?)他們在警局裡面。」、「( 問:你是否能看得到兩造?)看得到。」、「(問:你如 何確信兩造要離婚?)一開始在警局時,我有聽到男方說 要離婚,雙方也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了。」、「(問:你 如何知道被上訴人的名字是她自己簽的?)我只知道雙方 有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如果沒有意願離婚,就不會簽名 了,我是不知道那是不是被上訴人本人簽名的,但不會有 人沒事幫她簽名。」等語。
2.證人甲○○於本院證述:「(問:你簽書面時,是否知道 見證何事?)知道。」、「(問:是在見證何事?)見證 離婚。」、「(問:見證離婚,你有無看到女方?)女方 在警局裡面,我看得到她。」、「(問:警局裡面有幾對 夫妻在談離婚的事情?)就他們一對。」、「(問:當時 你簽名時,兩造是否已經簽名了?)是。」、「(問:你 怎麼見證女方簽名是女方自己簽名的?)因為裡面只有一 對夫妻,不會有別人簽名。」、「(問:當時女方離開警 局時,你有無看到?)有。」、「(問:你說當時你有聽 到兩造要離婚,是在警局何處聽到?)在警局裡面聽到的 ,因為我有進去。」、「(問:你知道兩造要離婚是否兩 造有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你才會有這樣的認知?)是。 」等語。
3.證人丙○○於本院證述:「當時我們人很多,警察說我們 人太多,丁○○、甲○○他們進進出出走來走去,是我拿 協議書到警局自動門旁邊給他們簽名的。」、「(問:你 拿協議書給丁○○、甲○○簽名時,有無說什麼?)我有 跟他們說兩造要離婚,他們也有確認是離婚協議書,他們 有進進出出警局,但警察就一直趕他們,他們有聽到兩造 要離婚,因為兩造吵得很大聲。」、「(問:當時兩位見 證人離兩造大約多遠?)大約隔一扇門的距離,約2米。 」、「(問:兩位見證人可否看到警局裡面?)看得到, 因為門沒有關,所以他們才能走來走去。」、「(問:你 拿離婚協議書給證人簽名時,兩位證人可否看到離婚協議 書的出處是兩造協商的地方?)看得到。」、「(問:當 時是否只有一對夫妻在警局裡面談離婚的事情?是。」「 (問:被上訴人看得到兩位證人在外面嗎?)看得到,因 為門沒有關。」、「(問:既然看得到,被上訴人知道是 這兩位見證人在作見證嗎?)當然知道。」、「(問:你 說有聽到兩造談離婚,是在警局大廳還是訊問室?)都有 ,因為警局很小,她們的聲量大廳也聽得到。」等語。
4.依上開證人所述,證人丁○○、甲○○等2人係為當見證 人而於警局內外等候,渠等知悉兩造於警局內商談離婚事 宜,並知悉當時警局內只有一對夫妻。渠等於警局內外有 進出之情形,而渠等所立之處能目睹兩造所在位置。渠等 係於兩造均在警察局現場時簽署見證人欄,且係於兩造於 離婚協議上簽名後簽名。
依據上開事實,證人丁○○、甲○○等2人知悉兩造有簽署 離婚協議後簽署見證人欄,渠等見證事實為有效見證,被上 訴人主張見證人未在場現實見證,顯有誤會。本件應發生離 婚之效力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法院審理後,斟酌兩造之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之結果, 認兩造之兩願離婚,因欠缺民法第1050條所定之法定方式, 而屬無效,則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而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 起上訴,聲明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第一審 之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 人則答辯聲明求為判決:上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 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原為夫妻,伊於99年4月13日凌晨與男性 友人在汽車旅館,經上訴人偕同徵信社人員闖入後,指責伊 通姦,嗣兩造於警局達成和解,並簽立離婚協議書。惟該離 婚協議書所載之證人丁○○、甲○○當時未在現場,未親見 或親聞兩造離婚之意思表示,其見證無效,兩造不生離婚之 效力。縱認兩造上開離婚協議書有效,因上開協議書並未就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如何分配協議。為此,請求分配夫妻剩餘 財產分配。爰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兩造之婚姻關係存在,備位 聲明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語。上訴人則辯稱證人丁○○ 、甲○○知悉兩造有簽署離婚協議後,再於見證人欄簽名, 渠等見證事實為有效見證,本件應發生離婚之效力等語。則 本件應審究者,厥為證人丁○○、甲○○於系爭離婚協議書 上簽名,是否生見證離婚之效力?
查兩造於00年0月00日結婚,被上訴人於99年4月13日凌晨, 偕同男性友人乙○○至台中市大墩南路○○汽車旅館,嗣上 訴人則偕同徵信社人員跟蹤而至,並指責被上訴人與訴外人 乙○○通姦,被上訴人、訴外人乙○○遂與上訴人前往警局 達成和解,兩造並簽立離婚協議書,該離婚協議書上並有證 人丁○○、甲○○之簽名等事實,有戶籍謄本、和解書、離 婚協議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至15頁),且為兩造所不 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按「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 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 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 亦得為證人。本件證人某甲、某乙係依憑上訴人片面之詞, 而簽名於離婚證明書,未曾親聞被上訴人確有離婚之真意, 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 法定要件。」(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例參照 )。另「證人在兩願離婚之證書上簽名,固無須於該證書作 成時同時為之(本院42年台上字第1001號判例)。惟既稱證人 ,自須對於離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 協議,始足當之。如配偶之一方持協議離婚書向證人請求簽 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即 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是證人縱已簽名,仍不能謂 已備法定要件而生離婚之效力。」(最高法院69年度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二)參照)。
經查證人丁○○、甲○○於系爭協議離婚書上之見證人欄簽 名,是否已生見證兩造離婚之效力,分述如下: 1.證人丁○○於原審證稱:「(問:在派出所內或外簽立離 婚協議書?)答:忘記了。」、「(問:當時原告《指被 上訴人》有跟你說他要跟被告《指上訴人》離婚?或原告 跟被告說他要跟被告離婚嗎?)答:當時就只知道他們要 離婚,需要證人作證,所以老闆叫我過去,我過去就簽章 。」、「(問:你簽立離婚協議書時,兩造都在場嗎?) 答:是,都在場,都是在警察局內。他們沒有任何對話, 他們也沒有跟我說話,我簽章後就離開了。」、「(問: 你只有簽章後就離開,所以沒有與兩造對話?)答:是, 都沒有對話。」、「(問:你與兩造在場時,有無聽到他 們有說什麼?)答:都沒有說話。」、「(問:你知道兩 造要離婚是何人告訴你的?)答:是丙○○告訴我的。」 等語(見原審卷第96至97頁)。其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 「(問:在原審時,你說沒有與兩造對話,那兩造之間有 無對話?)答:因為時間太久了,我只記得男方說要離婚 ,至於女方有無說要離婚真的沒有印象。」、「(問:你 如何確信兩造要離婚?)答:一開始在警局時,我有聽到 男方說要離婚,雙方也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了。」等語( 見本院卷第40至42頁)。證人丁○○於簽名時,兩造究有 無對話,先證稱兩造無對話,後再證稱有聽見上訴人說要 離婚等情,此部分證述內容前後不一,應以其於原審之證 述,較接近事實發生之時,記憶較清楚為可採。則依證人 丁○○上開證詞,證人丁○○至警局簽名時,兩造間並無
對話,兩造亦未與證人丁○○對話,其知悉兩造要離婚係 訴外人丙○○所告知,是足認證人丁○○並未親見或親聞 兩造確有離婚之真意,亦未親自詢問兩造是否確有離婚之 意,而逕自在系爭離婚協議書上之見證人欄簽名。 2.證人甲○○於原審證稱:「(問:你簽名的時候,兩造是 否有跟你對話?)答:沒有。」、「(問:你有問兩造什 麼話嗎?)答:沒有。」、「(問:你怎麼知道兩造要離 婚?)答:當時好像他們兩個都講好了。」、「(問:所 以當場你簽名時,你沒有問他們是否要離婚?兩造是否有 告訴你他們要離婚,只是他們兩造、丁○○簽名你也就簽 名?)答:是,是。」、「(問:為何和解書、離婚協議 書的證人是不同人?)答:我不清楚,是何○○跟他們講 好,才叫我簽離婚協議書。」等語(見原審卷第96至97頁 );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請陳述當時經過情形 ?)答:…經理拿離婚協議書給我簽,經理說雙方要離婚 ,我有聽到他們要離婚,因為當時進進出出電動門開開關 關,所以有聽到說要離婚的事情,我沒有很清楚聽到,因 為吵得很大聲,至於女方有無說要離婚我沒有注意聽到。 」、「(問:你說你有聽到兩造要離婚,是聽到誰講要離 婚?)答:男方。」、「(問:你聽到具體內容為何?) 答:因為男方很大聲,但我也沒有聽到他講的具體內容是 什麼。」、「問:既然沒有具體內容,如何知道兩造要離 婚?)答:經理拿離婚協議書給我簽,說他們要離婚。」 、「(問:你有無親眼看到兩造簽名?)答:沒有。」、 「(問:當時你簽名時,有無和兩造確認是否要離婚?) 答:沒有。」、「(問:兩造到警局時有無和你交談?) 答:沒有。」、「(問:你聽到誰說要離婚?) 答男方 。」、「(問:你是否有聽到女方說要離婚?)答:沒有 。)、「(問:兩造要離婚是經理告訴你的還是你親耳聽 到的?)答:是經理告訴我的。」等語(見本院卷第42至 43頁)。則依證人甲○○上開證詞,證人甲○○至警局簽 名,係因訴外人何○○告知兩造要離婚,證人並未詢問兩 造是否要離婚,僅係兩造及丁○○均已簽名,訴外人何○ ○叫其簽名,證人始簽名於離婚協議書上,是亦足認證人 甲○○並未親見或親聞兩造確有離婚之真意,亦未親自詢 問兩造是否確有離婚之意,而逕自在系爭離婚協議書上之 見證人欄簽名。
3.從而,證人丁○○、甲○○既係分別自訴外人丙○○、何 ○○口中,聽聞兩造欲離婚,而在系爭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見證,並未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而得為
證人,揆諸上揭說明,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 法定要件。
4.至於證人丙○○雖於兩造協議離婚時在場,但其並未於離 婚協議書上簽名,自非兩造離婚之見證人;又其證稱被上 訴人看得到丁○○、甲○○在外面,當然知道渠等係要作 見證人云云,無非係其個人推測之詞,且亦無從證明證人 親見或親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之事實,其證詞亦無可採。五、綜上所述,本件兩造雖於00年0月00日簽立系爭離婚協議書 ,並於同日前往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然因系爭離婚協議 書上之簽名證人,皆未親見或親聞兩造間有離婚之真意及協 議,核與民法第1050條所定兩願離婚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 名之法定要件不符,依民法第73條規定,應屬無效,故兩造 間之婚姻關係應仍存在。從而,被上訴人訴請確認兩造間之 婚姻關係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 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復按預備訴之合併係以當事人先位之訴有理由,為備位之訴 之解除條件;先位之訴無理由,為備位之訴之停止條件(最 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45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於先位 之訴為有理由時,法院就備位之訴,即無庸再為審判。是以 ,本件被上訴人先位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既經判決被上 訴人全部勝訴,就備位之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即因解 除條件成就無再予審理之必要,附此說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均與判決 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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