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慈勉即臺中市私立夏山維尼幼兒園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陳昱瑋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湯子慧
被上訴人 陳雋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
複代理人 劉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0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湯子慧給付超過新台幣伍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上訴人湯子慧負擔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陳慈勉即臺中市私立夏山維尼幼兒園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湯子慧其餘上訴駁回。
陳慈勉即臺中市私立夏山維尼幼兒園之上訴駁回。第一審關於命湯子慧負擔訴訟費用部分(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陳慈勉即臺中市私立夏山維尼幼兒園負擔四分之三,餘由上訴人湯子慧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陳慈勉即臺中市私立夏山維尼幼兒園上訴部分,由上訴人陳慈勉即臺中市私立夏山維尼幼兒園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湯子慧上訴部分,由上訴人湯子慧負擔四分之一,餘由上訴人陳慈勉即臺中市私立夏山維尼幼兒園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陳慈勉即臺中市私立夏山維尼幼兒園(以 下稱陳慈勉或夏山維尼幼兒園)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即上訴 人湯子慧(以下稱湯子慧)、被上訴人陳雋崴(以下稱陳雋 崴)2人為夫妻,其等之子陳○○(99年生,真實姓名年籍 詳見原審卷第17頁)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3日起至同年 6月7日止之26日期間,係就讀夏山維尼幼兒園,詎陳雋崴於 102年6月4日放學後,向夏山維尼幼兒園表示經其子告知臉 部傷痕(約0.3公分)是被幼兒園裡的小朋友抓傷,並要求 夏山維尼幼兒園之人員邱于倫須於隔日下午放學前找出抓傷 其子之小朋友,夏山維尼幼兒園表示無法找出抓傷其子的小
朋友,深感歉意及遺憾,為息事寧人,而同意將湯子慧所繳 交之5、6月份學、雜、午餐費等費用共新台幣(下同)20, 633元全額退還。詎湯子慧竟於102年7、8月間,以暱稱「 Meg」、「heaven 0524」,在雅虎奇摩部落格、痞客邦部落 格等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刊登標題為「夏山 維尼托兒所是最痛心且錯誤的選擇」之如附件所示文章(以 下稱系爭文章),因夏山維尼幼兒園並未要求湯子慧簽切結 書,亦未說陳○○不適合團體生活、是情緒有問題的怪物、 將陳○○惡魔化等言語;且夏山維尼幼兒園衛生良好,並沒 有使陳○○的腳部被蚊子叮咬成紅豆冰之情形,上述文章, 業經13,867人閱覽,造成夏山維尼幼兒園名譽受損。夏山維 尼幼兒園曾於102年12月11日向湯子慧、陳雋崴請求刪除其 等發表於網路上之系爭文章,其等均置之不理,且於102年 12月間透過東森新聞、公視新聞、蘋果日報等媒體,對夏山 維尼幼兒園為不實指述,略謂老師什麼都沒有教導他,這樣 好像宣判他死刑等語,均不法侵害陳慈勉即夏山維尼幼兒園 之名譽。凡此,湯子慧、陳雋崴所為係向不特定之社會大眾 散佈足以毀損陳慈勉即夏山維尼幼兒園名譽之言論,造成陳 慈勉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 、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湯子慧 、陳雋崴應連帶給付300萬元本息,且應將已利用痞客邦部 落格網站所發表之損害陳慈勉即夏山維尼幼兒園名譽權之文 字刪除,並應刊登道歉聲明於google網站、雅虎(YAHOO) 奇摩網站及痞客邦部落格網站首頁及中國時報、蘋果日報之 全國版頭版。
貳、湯子慧、陳雋崴則以:夏山維尼幼兒園是陳慈勉與陳昱瑋所 合夥,並無人格權受侵害問題,系爭文章只是抒發心情,沒 有杜撰不實內容,是以其子就讀該學校的親身經歷來說明, 且並未轉貼或分享到別的網站,其子確實僅就讀10天即遭退 學(未計入5月13日至20日之園方同意試讀期間)。且系爭 文章與公共利益有關,非以毀損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為善 意適當評論。其子的腳被蚊子叮咬就會紅腫,但沒有證明。 其等雖有主動找蘋果日報記者陳情,但其他臺的記者是直接 到其住處樓下要求採訪,不是其找來的,當時並未預想到有 這麼多媒體。湯子慧的部落格名稱是「heaven0524的部落格 」,其沒有做任何修改或設定,痞客邦會自動把IP設為文章 標題等語資為抗辯。
參、原審經審酌兩造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後,認湯子慧附件之 PO文確屬故意造成陳慈勉即夏山維尼幼兒園名譽受損,而 判決湯子慧給付陳慈勉20萬元本息,並應刪除如附件所示痞
客邦部落格內之網路文章,且依職權就金錢給付部分為假執 行之宣告,另駁回陳慈勉其餘之請求。陳慈勉對原判決不服 ,於本院上訴聲明:⑴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 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 外)均廢棄。⑵原判決關於被上訴人湯子慧給付陳慈勉20萬 元本息部分,應與被上訴人陳雋崴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湯子 慧、陳雋崴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103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⑶上訴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上訴人湯子慧則 於本院上訴聲明:⑴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廢棄。⑵上廢棄 部分,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湯子 慧、陳雋崴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原審判決湯子慧應刪 除如附件所示痞客邦部落格內之網路文章部分,湯子慧並未 上訴,另陳慈勉就原審駁回其逾70萬元本息部分之請求部分 亦未聲明不服,該等部分均已確定。)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具體特定之訴訟,得以自己之 名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受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本案判決之 資格而言。故在給付之訴,若原告主張其為訴訟標的法律關 係之權利主體,他造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義務主體,其當 事人即為適格。至原告是否確為權利人,被告是否確為義務 人,乃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要件是否具備,即訴訟實體上 有無理由之問題,並非當事人適格之欠缺(最高法院93年台 上字第382號判例參照)。查陳昱瑋已當庭陳明夏山維尼幼 兒園是陳慈勉一人的事業,而非陳慈勉與陳昱瑋共同之事業 明確在卷(本院卷第103頁),湯子慧、陳雋崴對此亦表示 不知情(本院卷第103頁反面),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應視同自認,依民法第702條規定「隱名合 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因而形式上該 幼兒園應屬獨資商號之性質,並有幼兒園設立許可證一紙在 卷(原審卷第16頁),則陳慈勉以其個人即夏山維尼幼兒園 名義提起本件訴訟,應屬適法,至其請求權是否存在,乃屬 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問題,尚與當事人適格與否無涉。二、陳慈勉即夏山維尼幼兒園主張陳雋崴因其小孩就讀夏山維尼 幼兒園期間,因小孩臉部抓傷乙事,經陳雋崴質問夏山維尼 幼兒園後,兩造因此發生齟齬,嗣湯子慧、陳雋崴2人之子 未繼續在夏山維尼幼兒園就讀後,湯子慧即於102年8月1日 ,以暱稱「heaven0524」之帳號,上網使用痞客邦部落格網 站,發佈1篇名稱為「夏山維尼托兒所是最痛心且錯誤的選 擇」文章之事實,及於102年12月間,分別接受蘋果日報、
東森新聞、公視新聞等媒體記者之採訪,而經上開新聞媒體 分別將湯子慧陳述之內容刊登在102年12月7日蘋果日報大臺 中綜合新聞版面、新浪新聞網、台海網、奇摩新聞等網站所 轉載之東森新聞電子報內容、公視新聞電子報等新聞內容等 情,業據提出學生調查表、退費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事傳票等件影本,及上開痞客邦部落格網路文章列印 內容、蘋果日報影本、網路電子報列印內容、新聞內容光碟 、google網站搜尋「夏山維尼」之搜尋結果列印內容、雅虎 奇摩網站搜尋「夏山維尼」之搜尋結果列印內容、雅虎奇摩 部落格網路文章列印內容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17至23頁、 第26至39頁、第80至82頁),湯子慧、陳雋崴對此並不爭執 ,堪信陳慈勉即夏山維尼幼兒園就此部分之主張為真。惟就 陳慈勉即夏山維尼幼兒園主張湯子慧、陳雋崴張貼上開網路 文章及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所陳述之內容,侵害陳慈勉之人格 法益乙節,則為湯子慧、陳雋崴所否認,而以前詞置辯。從 而,本件兩造爭執要旨厥為:⑴湯子慧、陳雋崴2人之行為 是否構成侵權行為?⑵若構成侵權行為,其等2人應否負連 帶賠償之責?應賠償之金額為若干?
三、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 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 ,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 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 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下稱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 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 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 一般原則及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 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970號具參考價值判決意旨參照)。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 與意見表達,二者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 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 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 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 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 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 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 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 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 償責任。而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
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 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 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 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 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 ,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又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要件,被害人對行為 人陳述事實為不實之消極事實,本不負舉證責任,上開攸關 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自應由行為 人…,以善盡其舉證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 ,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1129號、97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96年度台上字 第793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行為人所為事實陳述之言 論,倘其無法證明內容為真實,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無從 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並依此不實之事實而為評 論,自非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如有損及他人名譽,仍應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查本件湯子慧發表系爭文章之系爭部落格,為不特定人均可 上網連結並觀覽之公開處所,且所公開發表之系爭文章,內 載「但沒想到這個錯誤的決定扼殺了一個天真幼小的心靈! …但是就讀後的兩個禮拜某天下課,看到兒子臉部破皮有傷 ,詢問過後兒子說被小朋友打的,…然而就在我兒子受傷的 隔兩天放學,毫無預警的情況下主任拿了信封袋和切結書, …就這樣打發我們走了…還有小孩是垃圾嗎可以隨丟就丟? …,你們連一個三歲的小孩都沒能力教好了?什麼以學生為 主以老師為輔的教學理念,在我看來只是把學生當皮球踢!! !,…,,被他們講得好像我的兒子情緒有問題是怪物!把我 兒子惡魔化好來掩飾他們得不合理!...之前在夏山維尼托兒 所兒子幾乎每天都被蚊子叮,一雙白皙的腳都變成紅豆冰, 然而到了新學校有良好的衛生環境,我們就不用再擔心蚊子 這個病媒問題了!」(如附件),另查電子媒體亦係不特定 人均可觀看者,而陳慈勉稱湯子慧於102年12月7日分別在下 列電子媒體為如下陳述:⑴華視新聞:「老師一直強調說我 的小孩子,只能去四、五個人的班級,他就是一張白紙啊。 然後老師什麼都沒有教導他,然後就這樣子好像宣判死刑。 」又說:「園方說是因為我們父母難溝通,所以我不知道他 這個謊是要扯多大。」⑵三立新聞:「他(陳童)就是一張 白紙啊。然後老師什麼都沒有教導他,然後就這樣子好像宣 判他死刑。」⑶中視新聞:「怎麼隨隨便便就冒出一個老闆 來打壓我們,因為老闆是一個經營者,他並不是一個教育者
,他怎麼能斷定說我的小朋友就不適合就讀他們學校。」 ⑷公視中晝新聞:「園方一直認說,因為我的小孩子就是會 防不甚防,就講一些就是比較誇張的字眼,說我的小孩怎麼 樣,後來也一直跟我們講說,我的小孩只適合去四、五個人 的學校就讀什麼的。」等情,亦為湯子慧、陳雋崴所不爭執 (本院卷第85頁)。
五、觀諸湯子慧發表之系爭文章及言論有部分為「事實陳述」, 有部分則屬「意見表達」,有時難以涇謂分明,將事實敘述 與評論混為一談,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 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已如上述。本件系爭文章及報 導既係以湯子慧之親身經歷發文及接受媒體訪問發言,則就 陳慈勉所主張造成名譽貶損之事實陳述部分,自應由湯子慧 負舉證之責。查系爭文章中「說小孩不適合群體生活、情緒 有問題」部分,為事實陳述,審諸湯子慧、陳雋崴所提出, 並為陳慈勉所不爭執之錄音譯文(本院卷第17至27頁、第 102頁),夏山維尼幼兒園的人員在與陳雋崴之談話中確實 有「說小孩不適合群體生活、常突然出手打人」之類陳述, 尚難認其為不實之事實陳述;關於簽立切結書部分,係事實 陳述,湯子慧、陳雋崴自認此部分係誤解,並無此事(本院 卷第84頁背面);至「孩子的腳變成紅豆冰」部分,亦係事 實陳述,湯子慧、陳雋崴自承無法舉證其為真實(本院卷第 84頁背面);關於「老師什麼都沒有教導他」部分,參諸上 開湯子慧、陳雋崴所提出錄音譯文,園方已一再說明如何告 知小孩正確的行為,是此部分亦難認湯子慧之陳述為真實; 湯子慧因以上開事實為基礎,進而在系爭文章中為「將學生 當皮球踢、…,,被他們講得好像我的兒子情緒有問題是怪 物!把我兒子惡魔化好來掩飾他們得不合理!」、「小孩是垃 圾嗎可以隨丟就丟」之評論,並在電子媒體上稱「就這樣子 好像宣判他死刑。」之意見表達。
六、審酌陳慈勉即夏山維尼幼兒園成立之目的,係為招攬幼兒前 往該所就讀,則有關幼兒園之衛生環境是否良善、園所師資 是否專業、態度是否親切、對於小孩有無愛心等層面,皆為 家有幼兒之民眾在選擇幼兒園時,通常會詳加考慮之事項, 且因現代社會網路資訊發達、豐富,故而民眾除親往幼兒園 查看環境及師資外,亦多會上網查閱有關該幼兒園之新聞事 件、他人發表之網路文章、該幼兒園之網路評價等資料,以 供自己判斷該幼兒園優劣之參考。在此社會發展現狀下,網 路文章及新聞事件所述關於幼兒園之種種內容,率多會影響 家長或瀏覽該網路文章之不特定人之判斷,是該網路文章內 容若有陳述不實之處,恐致該有意讓幼兒前往夏山維尼幼兒
園就讀之家長或瀏覽該文章或新聞事件之不特定人形成偏見 ,而對夏山維尼幼兒園產生不良印象。查湯子慧就上開以系 爭文章所為之「紅豆冰」陳述,既未能舉證證明其所陳述之 「事實」為真,因「紅豆冰」在一般人的概念中,即為被蚊 子叮咬十份嚴重之意,足以使一般人認夏山維尼幼兒園之衛 生環境不良;而關於夏山維尼幼兒園之師資是否專業,是否 具有愛心既係擬前往就讀之家長所關心者,自與公共利益有 關,而為可受公評之事,然湯子慧以「主任拿了…切結書… 就打發我們走了」「老師什麼都沒有教導他」之不實事實為 基礎,進而發表「將學生當皮球踢、…,,被他們講得好像 我的兒子情緒有問題是怪物!把我兒子惡魔化好來掩飾他們 得不合理!」「小孩是垃圾嗎可以隨丟就丟」「然後就這樣 子好像宣判他死刑。」等具有強烈批判性之主觀評價文字, 足以讓視聽大眾形成夏山維尼幼兒園缺乏愛心,不具教育專 業之印象,自難認具阻却違法性,且湯子慧不只發表系爭文 章,更自承主動找蘋果日報採訪,再被動接受電子媒體訪問 (原審卷第75頁),實難認係善意發表上開言論,且均足以 使陳慈勉即夏山維尼幼兒園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而侵 害陳慈勉即夏山維尼幼兒園之名譽。再參諸湯子慧於張貼系 爭文章後,系爭文章及言論確實遭平面及電子媒體(例如: 蘋果日報、東森新聞台、三立新聞台、公共電視台),以「 上幼稚園10天3歲童遭退學」、「園方稱家長難溝通,家長 PO文抒發挨告」、「3歲童上幼兒園10天被退學,家長PO文 抱怨反被告」、「3歲男童才讀10天即遭幼稚園退學」、「3 歲而遭幼稚園退學家長PO文挨告」等聳動標題加以報導(見 原審卷26至38頁),以及有網友在痞客邦網站、雅虎奇摩網 站上所作之留言(見原審卷第24頁),已發生散布於眾之結 果,堪認湯子慧之行為係屬故意,並明顯造成陳慈勉名譽受 損,而構成侵權行為。
七、陳慈勉雖主張湯子慧、陳雋崴二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云云,然 陳雋崴抗辯系爭文章係湯子慧以個人名義所發表,核與湯子 慧所述相符,亦由卷附雅虎奇摩部落格、痞客邦部落格之系 爭文章,皆係由湯子慧打字及上網張貼在其個人所經營之部 落格網頁內,而非由陳雋崴所為即明,至陳雋崴雖將其與夏 山維尼幼兒園老師談話之錄音交予湯子慧,然此乃陳雋崴讓 湯子慧知悉園方請小孩離校之原因,而湯子慧於接受記者採 訪時,陳雋崴就在旁邊一節,僅係基於配偶身分陪同在場, 均難認陳雋崴應與湯子慧負共同侵權行為之責。此部分陳慈 勉即夏山維尼幼兒園之主張,即屬無據。
八、湯子慧、陳雋崴另辯稱夏山維尼幼兒園係陳慈勉與陳昱瑋合
夥出資之合夥財產,無人格權可言,僅自然人受到名譽侵害 始有精神上痛苦,本件湯子慧於部落格或電視上所言均係針 對夏山維尼幼兒園,並非針對陳慈勉個人,夏山維尼幼兒園 不會有精神痛苦,故不能為本件請求云云,然查夏山維尼幼 兒園形式上屬獨資商號之性質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並有幼兒 園設立許可證一紙在卷(原審卷第16頁),是以湯子慧在系 爭文章及相關媒體中針對夏山維尼幼兒園所言,造成夏山維 尼幼兒園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即係陳慈勉在社會上之 評價受到貶損而名譽受損,自可為本件請求,湯子慧、陳雋 崴上開所辯,尚非可採。
九、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 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 ;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湯子慧以在部落格網頁內張貼 系爭文章及於平面、電子媒體之發言,侵害陳慈勉之名譽, 依社會一般通念,應足使陳慈勉精神上產生痛苦,是陳慈勉 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規定,請求湯子慧 賠償慰撫金,自屬有據。爰審酌夏山維尼幼兒園係自89年8 月11日起即經臺中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幼兒園,其負責人 陳慈勉具有○○○○○○○○○○○○○○○○○學位,領 有美國蒙特梭利教學法之證照,迄本件糾紛發生時,業已經 營幼兒園達14年之久,幼兒園月營業額淨收入約00餘萬元, 負責人陳慈勉個人約每月0○0萬元,夏山維尼幼兒園名下有 0輛汽車、○不動產,陳慈勉名下有0棟房屋及○○○○等不 動產;湯子慧為○○畢業,已婚、家管、名下○財產等情, 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原審卷第75頁),並經原審法院依 職權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見 原審卷第55至68頁);且兩造對於相互之上開經歷與身分資 力狀況並未爭執,故衡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及湯 子慧雖自始否認有侵害陳慈勉名譽之行為,復未向陳慈勉表 示歉意、取得諒解,然其行為動機係因不捨其子被要求離校 ,且就原審判決其應刪除系爭文章部分並未上訴,已有悔意 ,另湯子慧之侵權行為,對於陳慈勉名譽之侵害程度等情, 認陳慈勉就湯子慧上開行為,請求精神慰撫金70萬元,實屬
過高,應核減為5萬元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 許。
伍、綜上所述,陳慈勉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湯子慧給付 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3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 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5萬元本 息部分准許陳慈勉對湯子慧之請求,並為假執行之宣告,尚 有未當,湯子慧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即有理由,原判決此部分應予廢棄,爰由本院改判如 主文第2項所示,至其餘應准許部分,原判決准許陳慈勉之 請求,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湯子慧此部分 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陳慈勉即夏山維尼幼兒園之 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湯子慧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陳慈勉即夏山維尼幼兒園之上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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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人 │被告湯子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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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102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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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網址│http://heaven0524.pixnet.net/blog/post/000000000│
│及部落格│heaven0524的部落格 │
│名稱 │ │
├────┼────────────────────────┤
│部落格文│夏山維尼托兒所是最痛心且錯誤的選擇 │
│章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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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夏山維尼托兒所的教育態度真的令人不敢恭維,當初這│
│ │間學校根本不在我們的考慮範圍,要不是朋友的大力推│
│ │薦,我們真的連考慮都不會考慮送我們的兒子去就讀,│
│ │因為托兒所位於大樓的1& 2F ,學校所在面積小沒有硬│
│ │體設備,上體適能課還要到隔壁的公園使用( 公園出入│
│ │人口雜安全性令人堪憂) ,也沒有所謂的戶外教學活動│
│ │,我們屏除了種種的不滿意,心想著朋友的孩子就讀了│
│ │一陣,沒有發生什麼問題,而且朋友也說學校紀律很好│
│ │,我們想對於兒子正處於幼幼班年紀,應該先讓他學好│
│ │生活常規比較重要,但沒想到這個錯誤的決定扼殺了一│
│ │個天真幼小的心靈! │
│ │ │
│ │就讀前有先跟園長面談,她一個人就可以淘淘不絕的講│
│ │兩個小時( 完全讓人沒有插話的空間) ,講了一堆自我│
│ │感覺良好的教學理念,她提到學校如果學生動手就會退│
│ │學,當時我們有跟她說我們的兒子很活潑好動,由於獨│
│ │子的關係很需要同伴,很喜歡小朋友想跟小朋友玩會碰│
│ │觸人家( 處於動手比動口快的階段) ,不知到這樣算不│
│ │算學校認定範圍的動手,園長還很有信心的跟我們舉例│
│ │說某某國小校長的兒子, 在學校常常動手打( 動作很順│
│ │手) 小朋友,了解過後才知道因為在家習慣動手打弟弟│
│ │,但是最後學校還是把他教育好順利畢業了,聽到這裡│
│ │我們也就放心了,因為我們的兒子雖然熱情活潑會有肢│
│ │體碰觸但不至於會蓄意打人! │
│ │ │
│ │試讀後不久老師有跟我說兒子跟小朋友玩玩具,想要玩│
│ │小朋友的玩具沒有開口詢問就動手捏人,回家後我們一│
│ │直耳提面命的跟他說不能動手,之後我也打電話給老師│
│ │表示關心,老師說不用擔心因為兒子有肢體衝突都是來│
│ │自他想和小朋友玩,但是就讀後的兩個禮拜某天下課,│
│ │看到兒子臉部破皮有傷,詢問過後兒子說被小朋友打的│
│ │,因為當天的導師休假是代課老師,先生問代課老師發│
│ │生了甚麼事,怎麼兒子臉上掛彩?代課老師卻一問三不│
│ │知,更誇張的是當天沒有一個老師看到他臉部有傷,隔│
│ │天主任打電話給我說當天發生情形有三個小朋友跟兒子│
│ │互動,但是都沒有動手而且也檢查過他們的指甲,而且│
│ │小朋友的記憶很凌亂他們都不記得昨天發生的事情了,│
│ │就這樣不了了之的結束了,我們也想說算了不要再追究│
│ │請老師以後要把小孩顧好就好! │
│ │ │
│ │然而就在我兒子受傷的隔兩天放學,毫無預警的情況下│
│ │主任拿了信封袋和切結書,主任跟我說甚麼因為我兒子│
│ │都會觸碰小朋友,老師防不勝防,加上他們老板有來學│
│ │校看過,看到我兒子和小朋友的相處,覺得我兒子不適│
│ │合就讀他們學校,所以就這樣打發我們走了,看到無辜│
│ │的兒子還不知道發甚麼事情,開開心心從教室走出來,│
│ │為人母的我心都要碎了,他到底是犯了甚麼濤天大罪? │
│ │還有小孩是垃圾嗎可以隨丟就丟? 重點是今天受傷的人│
│ │卻被退學,那如果以照學校規範動手的人就要退學,那│
│ │麼把我兒子抓傷的人是不是也要秉公處理? │
│ │ │
│ │之後先生獨自到學校想要更加了解狀況,也跟學校表明│
│ │立場今天不是要求要回校就讀,而是從頭到尾他們的處│
│ │理態度就有嚴重的問題,加上隨隨便便冒出來一個老闆│
│ │來打壓我們十分不尊重,然而主任和導師卻一昧的把責│
│ │任推給我,跟我先生說之前就有跟媽媽說一切都還是觀│
│ │察的狀態,請問甚麼叫觀察? 每天老師的聯絡簿狀況都│
│ │是寫兒子表現良好,然後在校的每個老師都稱讚兒子不│
│ │像新生試應得很好,這樣叫爸媽怎麼可以接受突如其來│
│ │的退學? 更令人氣憤的是老師主任竟然還跟先生說因為│
│ │兒子在校很開心抱小朋友的時候會勒人脖子,先生跟老│
│ │師說因為小朋友身高的關係兒子抱到對方沒辦法抱到身│
│ │體,還說兒子會扯人家頭髮先生也說明因為兒子學習力│
│ │強他模仿理髮師在幫客人整理頭髮,先生嚴正的跟他們│
│ │今天身為教育者不就應該因材施教嗎? 應該要好好教育│
│ │兒子哪裡做錯了要如何改進,而不是兒子比別人聰明活│
│ │潑老師就一副沒輒的樣子! │
│ │ │
│ │話題回到老師說我都了解兒子在校情況,那麼這些事情│
│ │之前我都不曾聽過, 這樣是哪一方的問題比較嚴重?從 │
│ │頭到尾我看不到妳們解決問題的能力,還敢大言不慚的│
│ │說是兒子屢勸不聽,還敢說自己十幾年的教學經驗,你│
│ │們連一個三歲的小孩都沒能力教好了? 什麼以學生為主│
│ │以老師為輔的教學理念,在我看來只是把學生當皮球踢│
│ │!!! 事後還說小孩不適合群體生活,說如果還要繼續上│
│ │學只能到4 至5 個人的班級,聽到這個我真的很生氣也│
│ │很不能原諒,明明就是一個身心靈都很健康的學生,被│
│ │他們講得好像我的兒子情緒有問題是怪物! 把我兒子惡│
│ │魔化好來掩飾他們得不合理! 三歲的孩子真的知道甚麼│
│ │叫打甚麼叫勒甚麼叫扯嗎? 他們正處於懵懵懂懂的階段│
│ │,最需要的是有愛心有耐心的老師來理解他們,而不是│
│ │把錯都推給學生那麼這樣還需要受教育嗎? 今天我難過│
│ │的是兒子才去兩個禮拜就已經記得班上小朋友的名字,│
│ │重感情的他事發過後也一直說想要回學校找老師同學,│
│ │聽到他這樣說的時候我們更難過自己一時錯誤的選擇傷│
│ │了他幼小的心靈! │
│ │ │
│ │之後我們選擇了一間雙語學校雖然離家路途較遠,但是│
│ │兒子在校很開心很快得就融入新的環境,上學至今從未│
│ │聽過老師說兒子會動手傷人的舉動,反倒是兒子會被班│
│ │上比較幼小不懂得事的小朋友弄到,老師還會跟我道歉│
│ │說讓爸媽擔心了,但對於我來說小朋友之間有肢體衝突│
│ │都是在所難免的,最重要的是教育者如何教導孩子以及│
│ │給予正確的觀念! 而且之前在夏山維尼托兒所兒子幾乎│
│ │每天都被蚊子叮,一雙白皙的腳都變成紅豆冰, 然而到│
│ │了新學校有良好的衛生環境,我們就不用再擔心蚊子這│
│ │個病媒問題了! │
│ │ │
│ │也許我不是教育者沒有資格談甚麼教育理念,但是我想│
│ │告訴和我們一樣為人父母者,不要把孩子放置在企圖改│
│ │變他本質的環境, 而是把他放置在適合他的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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