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奕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奕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奕廷(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 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3月27日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 104年6月11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