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凱聞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
陳詠琪 律師
楊錫楨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家豐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凱聞、戴家豐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五月十二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凱聞、戴家豐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12日執行羈押,至同年5 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 104年5月12日起,第1次各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吳 幸 芬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