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189號
TCHM,104,上訴,189,201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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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麗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麗君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白麗君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或執行,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4 年5月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04年5月 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巫 淑 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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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