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148號
TCHM,104,上訴,148,20150420,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木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木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肆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木村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29日執 行羈押,至104年4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04年4月2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高 思 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宜 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