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98年度,47號
TPHV,98,建上,47,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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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被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松堂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 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徐秀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3日下午4時40分在本
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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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