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被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松堂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複 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徐秀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3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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