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再字,104年度,10號
TPHV,104,聲再,10,201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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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清
聲 請 人 馬宣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聲維等間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定及就本案如何裁定之聲明」。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為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另依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 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而依同法第507條之規定,上開規 定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1月26日103年度上易字第 23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其103年12月26日民事陳報狀 可參,惟上開書狀並無再審聲明之記載,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4款、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尚有未符,致本院無從據以審酌,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向本法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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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