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275號
TPHV,104,聲,275,2015042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邱古秀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春霞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
104年度上字第44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 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 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43年台 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 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 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國104年2月26日103年度訴 字第449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其主張略以 :伊出生於00年0月00日,年老體衰,退休後即無工作所得 ,相對人提起本訴,伊受敗訴判決,無資力繳納鉅額裁判費 ,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3頁) 。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充其量僅能證明其於102年所得 給付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3,985元,尚不足為聲請人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證明。且依本院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得知:聲請人於102年度所得之4萬3, 985元,均係股利所得,聲請人名下現有投資6筆(包括鴻海 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 高價位股票)、不動產10筆,財產總額依股票面額及公告現 值核算即達1,956萬4,844元(見本院卷第11至14頁),是以 聲請人提出之證據,尚難認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確已無資 力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就其有何窘於生活、 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 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揆諸首揭說明, 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