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聲字,104年度,15號
TPHV,104,勞聲,15,201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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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李佳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鼎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該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之情形,應係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 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 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 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 訟欠當,或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不得謂其有 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 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勞上字第84號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上訴人,而該事件之受命法官在調 查證據上幫兇財大氣粗之被上訴人,球員兼裁判,有失法律 公平性,不准上訴人當庭呈現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不傳訊 家人對質,卻准許被上訴人提出證人為避重就輕之證言,不 針對事實做合理真實之真相還原,致弱勢上訴人的勞工工作 權益被剝奪而受有損失,基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聲請承審 法官迴避等語。經查聲請人指摘受命法官指揮訴訟程序欠當 ,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等語,核與上開說明聲請迴 避之原因不符。此外聲請人並未釋明受命法官及審判長對於 上開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 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有何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 審判之情事,是聲請人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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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