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上字,103年度,12號
TPHV,103,金上,12,2015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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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廷
訴訟代理人 鄧雅仁律師
      陳威勳律師
被 上訴人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欄「於103年3月24日言詞辯論」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0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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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