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上 訴 人 潘陳秀美
被上訴人 鍾美雲
被上訴人 潘扶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祥紋律師
被上訴人 潘周道子
訴訟代理人 潘冠霖
被上訴人 呂理亮
劉銘裕
陳翰立
林重喜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
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