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3年度,1890號
TPHV,103,抗,1890,201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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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890號
抗  告 人
即債 權 人  游德倡
       蘇葉隆
同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琴韻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春龍(即林賜池之繼承人)
       林春生(即林賜池之繼承人)
       林春明(即林賜池之繼承人)
       林美伶(即林賜池之繼承人)
       林春長(即林賜池之繼承人)
       林姵伶(即林賜池之繼承人)
       林郭巡(即林賜池之繼承人)
       林春榮(即林賜池之繼承人)
法定 代理人  廖淑娥
第  三  人 紀李美玉
       楊黃碧雲
       蔡曉玫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之處分均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 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 執行法院撤銷其處分;又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 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強制執 行法第17條、第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債權人查報之 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係 指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為債務 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執行法院既無逕行審判之權限, 尤非聲明同法第十二條所定之異議所能救濟,自應依同法第 十六條之規定,指示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提 起執行異議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72號判 例意旨參照)。次按未經辦理所有權登記之違章建築,是否 屬執行債務人所有,非必以房屋納稅資料等公文書為證明, 執行債權人提出之證據,如外觀上可使執行法院認屬執行債



務人所有,即足當之;至建造執照僅係行政機關管理建築之 方法,並非取得所有權之法定證據,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 權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與起造人 及納稅人名義誰屬無涉;而房屋戶口設籍之人或占有人,非 必為房屋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故不能僅憑戶籍設於系 爭房屋,或占有該房屋,即認該人有事實上處分權(最高法 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98號、85年度台上字第247號、97年度 台上字第1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98年12月9日自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合庫公司)受讓對相對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 下稱琴韻公司)、林春明、林美伶、林春生林春龍、林姵 伶(下各稱其名)及被繼承人林賜池如原法院89年度執正字 第4309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所示債權,而該債 權係合庫公司受讓自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 金庫),合作金庫前於88年間聲請原法院執行處(下稱執行 處)以88年度執全字第157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查封琴韻公 司、林春明林春生林姵伶及被繼承人林賜池所有,提供 作為借款抵押擔保之坐落臺北縣蘆洲鄉(現已改制為新北市 ○○區○○○段000地號等含如附表所示之10筆土地及其上 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27戶,嗣抗告人於98年12月30日持系爭 債權憑證聲請原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16232號執行事件(下 稱系爭執行事件)調卷拍賣並分配案款終結在案。抗告人於 系爭執行事件中復於101年3月22日以附表所示之未辦理保存 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琴韻公司所有聲請追加執行, 經執行處分別於101年4月5日及同年5月10日函請新北市三重 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嗣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下稱司法 事務官)以系爭建物之外觀觀察非琴韻公司之責任財產,抗 告人不得對之聲請執行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對系爭建物強 制執行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原法院法官裁定駁 回抗告人之異議(下稱原裁定),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 告。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聲請追加執行系爭建物,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 重上字第477號判決(下稱本院477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彥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彥俊公司)出具之法定抵押權拋棄 同意書、琴韻公司87年6月29日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第三人蔡 曉玫、紀李美玉楊黃碧雲之被繼承人楊時宗(下稱蔡曉玫 等人)與琴韻公司間系爭建物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三 人異議之訴起訴狀等為證。而依本院477號判決事實及理由 七、之㈢、㈣及㈤認定略以:「…琴韻公司董事長林春明



原審101年2月29日庭期結證稱:『(問:你與琴韻建設有限 公司是何關係?)我是董事長』、『(問:建物座落新北市 ○○區○○路00○0號等,建案名稱為成功及第,此建案是 琴韻建設公司所推的建案?)對』,…『(問:所以你們是 自己土地自己蓋?)我們也是地主之一,但是還有跟其他地 主合建,建商就是琴韻公司』,…依林春明證詞,系爭房屋 確係琴韻公司所興建,後因越界建築致無法辦理保存登記與 過戶手續;琴韻公司雖同意預售屋承購者先行入住,但是系 爭房屋仍為琴韻公司所有,並未移轉所有權予上訴人(系爭 房屋係違建,上訴人亦無從依據私法行為取得所有權),故 琴韻公司債權人自得對系爭房屋強制執行。…系爭房屋建造 執照起造人共27人,除琴韻公司外,尚有林春明等26人…; 惟依證人林春明所言,系爭房屋僅由琴韻公司出資興建,此 外別無其他事證足資證明林春明等26人亦有出資興建。…基 於契約自由原則,如地主與建商合意由地主實際負責興建房 屋一部或全部,自屬合法、有效,故地主就其興建房屋仍可 取得所有權。惟上訴人(按係指案外人洪意晴等)並未證明 起造人林春明等26人與琴韻公司(建商兼起造人)有類似約 定,復未證明系爭房屋確由林春明等26人與琴韻公司共同興 建,…,自難認系爭房屋係由林春明等26人與琴韻公司共同 興建並共有之。」等情(見原法院卷第25頁至第26頁反面) ,抗告人據此主張系爭建物所屬之「成功及第」建案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係由琴韻公司所出資興建,並因此取得所有 權,似非無據。
㈡再依抗告人提出第三人彥俊公司於83年1月7日出具之法定抵 押權拋棄同意書記載:「立法定抵押權拋棄同意書即建築承 攬人(以下簡稱立同意書人並包含其繼承人、受讓人等)因 受定作人(按係指琴韻公司)委託,在台北縣蘆洲鄉樓子厝 /和尚洲段…,面積5.5202公頃承攬該地號土地上房屋之興 建,茲以定作人因需要建築資金向 貴庫貸款,立同意書人 今願就因興建上開房屋對定作人所生全部之承攬債權拋棄民 法第五一三條規定所享有之法定抵押權,意即承認 貴庫對 定作人之不動產(包括該承攬工作物及其所附之土地)得予 以變賣或典租等任何方式加以處分,其所得款項儘先抵充償 還定作人向 貴庫借款本息及費用。定作人並對本同意書承 認屬實。此致台灣省合作金庫立法定抵押權拋棄同意書即建 築承攬人:彥俊營造有限公司鍾政憲…定作人:琴韻建設有 限公司…負責人:林春明。」等語,參酌琴韻公司87年6月2 9日會計師查核報告所附之8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86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



琴韻公司與蔡曉玫等人間系爭建物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第三人異議之訴起訴狀等所示(見原法院卷第30頁、第34頁 至第36頁,本院卷第79頁至第115頁),可認琴韻公司將系 爭建物交由彥俊公司承攬興建,嗣琴韻公司為向合作金庫貸 款建築資金,遂由彥俊公司簽立法定抵押權拋棄同意書予合 作金庫;琴韻公司於86年間曾為系爭工程支出新臺幣(下同 )4,740萬4元、4,636萬3,519元之工程費用;及琴韻公司與 蔡曉玫紀李美玉楊黃碧雲之被繼承人楊時宗分別於85年 4月30日、84年8月8日、84年1月8日簽立系爭建物之房屋預 定買賣契約書,蔡曉玫等人並依契約約定分期繳交價款等, 足徵系爭建物應為琴韻公司所出資興建並出售予蔡曉玫等人 。
㈢系爭建物為未經辦理第1次登記之建物,此有抗告人提出系 爭建物之謄本可考(見本院卷第34頁至第36頁),揆諸首揭 說明,系爭建物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則依抗 告人於本執行案件引用前揭證據形式上觀之,其主張系爭建 物屬於琴韻公司所有,似非無據。原裁定以系爭工程於83年 6月7日經核准變更起造人之申請書記載工程進度僅完成30% (見本院卷第72頁至第73頁),依變更後起造人名冊(見本 院卷第128頁、第130頁)對照建物完工後應配置之房屋,暨 依系爭建物登記納稅義務人均為林郭巡,認系爭建物之原始 所有權人為林郭巡,並以附表編號1、3所示系爭建物分別由 蔡曉玫紀李美玉占有使用及繳納電費,而楊黃碧雲、紀李 美玉之配偶紀政雄亦分別設籍於附表編號2、3之建物,認系 爭建物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均難認係琴韻公司等,要 與首揭規定不符,容有再為調查之必要。據此,原裁定駁回 抗告人就系爭建物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 摘原裁定及司法事務官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為 便利調查前揭事證,爰將原裁定及司法事務官之處分均廢棄 ,發回執行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附表:
┌─┬──┬─────┬────┬───────────┬──┐
│編│建 │基地坐落 │建築樣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 │ ├─────┤主要建材├──────┬────┤範圍│
│號│號 │建物門牌 │及房屋層│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 │ │數 │ 合 計 │主要建材│ │
│ │ │ │ │ │及用途 │ │
├─┼──┼─────┼────┼──────┼────┼──┤
│1 │2008│新北市蘆洲│ │ │ │全部│
│ │ │區保和段 │ │7 層:69.62 │ │ │
│ │ │334、341地│ │合計:69.62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蘆洲│ │ │ │ │
│ │ │區中央路65│ │ │ │ │
│ │ │之1號7樓之│ │ │ │ │
│ │ │6 │ │ │ │ │
│ ├──┼─────┴────┴──────┴────┴──┤
│ │備考│本件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
├─┼──┼─────┬────┬──────┬────┬──┤
│2 │2009│新北市蘆洲│ │ │ │全部│
│ │ │區保和段 │ │1 層:34.42 │ │ │
│ │ │341地號 │ │合計:34.42 │ │ │
│ │ │--------- │ │ │ │ │
│ │ │新北市蘆洲│ │ │ │ │
│ │ │區中央路71│ │ │ │ │
│ │ │巷1之3號 │ │ │ │ │
│ ├──┼─────┴────┴──────┴────┴──┤
│ │備考│本件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
├─┼──┼─────┬────┬──────┬────┬──┤
│3 │2010│新北市蘆洲│ │ │ │全部│
│ │ │區保和段 │ │6 層:61.8 │ │ │
│ │ │304、305、│ │合計:61.8 │ │ │
│ │ │336、337地│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蘆洲│ │ │ │ │
│ │ │區中央路65│ │ │ │ │




│ │ │之1號6樓之│ │ │ │ │
│ │ │2 │ │ │ │ │
│ ├──┼─────┴────┴──────┴────┴──┤
│ │備考│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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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琴韻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彥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