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九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達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二八號、八十九年
度偵字第六二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劉文達連續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斜口鉗壹支、腳踏釘肆支,均沒收。
事 實
一、劉文達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與丙 ○○共同,或與丙○○、丁○○(另行審結)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斜口鉗,以腳 踏釘攀爬電線杆方式,竊取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所有之 PVC風雨線及電纜線,得手後由丙○○將電纜線內紅銅販賣予廢五金回收中心或 舊貨商。嗣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為警於丁○○與其弟戊○○(另行審 結)住處查獲大量已剝皮之電纜內銅,再循線查獲丙○○、劉文達等人,並扣得 丙○○所有斜口鉗一支、腳踏釘一支、劉文達所有腳踏釘三支、美工刀一把等物 。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劉文達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對於右揭事實均坦承不諱,經核與同 案被告丙○○、丁○○、戊○○於警、偵訊中所為供述,以及證人即臺電公司職 員乙○○、甲○○、庚○○、己○○、辛○○等人所陳被害情節相符;被告劉文 達且帶同員警前往附表所示行竊地點確認無訛;復有臺電公司製作之電力線路失 竊現場報告表,以及斜口鉗一支、腳踏釘四支、美工刀一把等扣案可稽,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二、核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附表所示之人共同或結夥三人,持兇器斜口鉗 竊取臺電公司電纜線或PVC風雨線,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罪。被 告先後數次犯行,時間緊接,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 ,應從重論以連續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罪。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所犯如 附表編號四、六、十一之犯行,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 部,本件被告所為附表編號四、六、十一之犯罪事實,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份, 有連續犯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就屬於裁判上一罪之部份一併加以裁判。爰 審酌被告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持斜口剪竊取臺電公司電纜線,並剝取內銅變賣之 犯罪目的與手段,因此對於臺電公司之財產權造成侵害,以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斜口鉗 一支、腳踏釘四支,分別為同案被告丙○○、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丙○○與被告分別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 收;至扣案之美工刀一把,雖為被告所有,然該美工刀係為剝除電纜線外膠皮之
用,而剝除電纜線外膠皮僅屬不罰之處分贓物行為,自難認該美工刀為供犯罪所 用之物,本院不得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誌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坤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馬 愛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附表
┌──┬───┬───────┬──────────────┬─────┐
│編號│行為人│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點 │竊得財物 │
│ │ │ │ │ │
├──┼───┼───────┼──────────────┼─────┤
│一 │丙○○│89年2月19日8時│臺南縣關廟鄉○○段745號 │PVC銅玻璃 │
│ │劉文達│ │1.八甲高幹35右1C1至C2 │電線 │
│ │ │ │2.孤山高分35至A2 │254公斤(7│
│ │ │ │3.孤山高分35右2至C3 │34公尺) │
├──┼───┼───────┼──────────────┼─────┤
│二 │劉文達│89年2月間某日 │臺南縣關廟鄉○○段一二六○號│PVC風雨線 │
│ │ │ │(關化高幹57右36-A1) │28.1公斤(│
│ │ │ │ │108公尺) │
├──┼───┼───────┼──────────────┼─────┤
│三 │丙○○│89年3月6日 │臺南縣仁德鄉○○○段四四之一│PVC風雨線 │
│ │劉文達│ │號(保六高幹103B1-B2) │45.4公斤(│
│ │ │ │ │174公尺) │
├──┼───┼───────┼──────────────┼─────┤
│四 │劉文達│89年3月9日 │臺南縣歸仁鄉○○○段1719號 │銅玻璃電線│
│ │ │ │(大苓高幹111左2-左5C1) │141.5公斤 │
┌──┬───┬───────┬──────────────┬─────┐
│五 │丙○○│89年3月11日 │臺南縣新市鄉○○段 │PVC風雨線 │
│ │劉文達│ │(山拔高幹162-162A4) │217.5公斤 │
├──┼───┼───────┼──────────────┼─────┤
│六 │劉文達│89年3月17日 │臺南縣歸仁鄉○○○段1504號 │PVC風雨線 │
│ │ │ │(農場高分14A1-A4) │162公斤( │
│ │ │ │ │約620公尺 │
│ │ │ │ │) │
├──┼───┼───────┼──────────────┼─────┤
│七 │劉文達│89年3月間某日 │臺南縣歸仁鄉○○段三六六之二│銅玻璃線 │
│ │ │ │號(二甲高幹11右14右4-A2) │61.8公斤 │
├──┼───┼───────┼──────────────┼─────┤
│八 │劉文達│89年3月間某日 │臺南縣歸仁鄉○○○○段二○八│PVC風雨線 │
│ │ │ │一號(臺新高分16右4-C1) │33.6公斤(│
│ │ │ │ │129公尺) │
├──┼───┼───────┼──────────────┼─────┤
│九 │劉文達│89年3月間某日 │臺南縣歸仁鄉○○段九二四號 │銅玻璃電線│
│ │ │ │(五甲高幹17B1-B2) │39公斤 │
│ │ │ │ │ │
└──┴───┴───────┴──────────────┴─────┘
┌──┬───┬───────┬──────────────┬─────┐
│十 │丙○○│89年4月3日 │臺南縣新市鄉○○段 │PVC風雨線 │
│ │劉文達│ │(新潭高幹45左9右7C4-B1A1)│68.12公斤 │
│ │ │ │ │(261公尺 │
│ │ │ │ │) │
│ │ │ │ │ │
├──┼───┼───────┼──────────────┼─────┤
│十一│劉文達│89年4月17日 │高雄縣阿蓮鄉○○○段163之1號│PVC風雨線 │
│ │ │ │(石安高分25-A2及接戶線) │109公斤( │
│ │ │ │ │418公尺) │
│ │ │ │ │、6.3公斤 │
│ │ │ │ │(63公尺)│
│ │ │ │ │ │
├──┼───┼───────┼──────────────┼─────┤
│十二│丙○○│89年4月27日8時│臺南縣永康市○○段 │PVC風雨線 │
│ │劉文達│ │(車化高幹44右3B1至B3) │196.86公尺│
│ │丁○○│ │ │ │
│ │ │ │ │ │
│ │ │ │ │ │
└──┴───┴───────┴──────────────┴─────┘
┌──┬───┬───────┬──────────────┬─────┐
│十三│劉文達│89年4月間某日 │臺南縣歸仁鄉武東村沙崙農場內│PVC風雨線 │
│ │ │ │1.中洲高幹147左3左3右11-B3 │193公斤( │
│ │ │ │2.中洲高幹147左3左3右12A1-A2│約740公尺 │
│ │ │ │3.中洲高幹147左3左3右12A1-A1│) │
│ │ │ │ B1 │ │
├──┼───┼───────┼──────────────┼─────┤
│十四│劉文達│89年4月間某日 │臺南縣關廟鄉○○段一四五一之│PVC風雨線 │
│ │ │ │十四號(北勢高分34左3-B1) │21.9公斤(│
│ │ │ │ │84公尺) │
├──┼───┼───────┼──────────────┼─────┤
│十五│劉文達│89年4月間某日 │臺南縣玉井鄉○○○段八六八號│PVC風雨線 │
│ │ │ │(松下高分7左36-C4) │121.6公斤 │
│ │ │ │ │(155.4公 │
│ │ │ │ │尺) │
├──┼───┼───────┼──────────────┼─────┤
│十六│劉文達│89年5月間某日 │臺南縣歸仁鄉○○○○段七號 │PVC風雨線 │
│ │ │ │(壩頭高分8右2C3-C4) │21.9公斤(│
│ │ │ │ │84公尺) │
└──┴───┴───────┴──────────────┴─────┘
┌──┬───┬───────┬──────────────┬─────┐
│十七│劉文達│89年5月間某日 │臺南縣新化鎮○○里○○○段三│銅玻璃電線│
│ │ │ │○二號(山義高幹55右12-C1-C│158公斤(6│
│ │ │ │2-C3,C1A1-C1A2-C1A3) │07公尺) │
├──┼───┼───────┼──────────────┼─────┤
│十八│劉文達│89年5月間某日 │臺南縣左鎮鄉汀山村三四之一號│PVC風雨線 │
│ │ │ │(山豹高分13-A2) │88公斤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