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571號
TPHV,103,上易,571,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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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蝶飛鳳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國義
訴訟代理人 王秉鈞
被上訴人  熊萍妮
訴訟代理人 劉紀安
      劉世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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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