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字第919號
上 訴 人 盧軍傑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林佳瑩律師
上 訴 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上 訴 人 陳韋劭
被上 訴 人 葉一堅
馬維敏
潘志偉
黃哲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鄭翔致律師
被上 訴 人 賴素如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林妤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
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本院於10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己○○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
被上訴人丁○○、甲○○應就原判決判命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乙○○連帶給付上訴人己○○新臺幣肆拾萬元本息部分,負連帶給付之責。
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被上訴人丁○○、甲○○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己○○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乙○○之上訴及上訴人己○○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被上訴人丁○○、甲○○連帶負擔。駁回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原判決所命澄清聲明之刊登方式更正如附件二所示。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上訴人己○○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被上訴人丁○○、甲○○如以新臺幣叁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己○○主張:
㈠伊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法官,於民國100 年7月12日受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就訴外人謝東憲涉嫌妨害性自主聲請羈押之案件, 於審理後,認依被害人之指述及證據可資證明謝東憲犯罪嫌 疑重大,惟參照大法官會議第665號解釋,謝東憲所涉罪名 雖為重罪,然無其他證據可認有逃亡或串證之虞,單以重罪 一事不符羈押之要件,而諭知得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交 保及限制住居(下稱系爭裁定)。
㈡詎對造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戊○○、丙○○為對造上訴 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蘋果日報公司) 雇用之記者,被上訴人甲○○、丁○○則分別為蘋果日報公 司之總編輯及負責人,其等竟未經查證,在蘋果日報公司 100年7月15日所發行之蘋果日報紙本及網站上,以逾半版之 篇幅刊登「法官輕縱性侵狼日本妹淚控『恐怖』『台灣司法 草率』怎會五萬交保」一文,並於首段載明「慘遭計程車運 將性侵的日本女學生,因法官輕信嫌犯『你情我願』說辭」 ,而以5萬元縱放惡狼」之報導(下稱7月15日報導),致社 會大眾誤以為伊係因輕率採信謝東憲所言之你情我願、一夜 情說詞而為系爭裁定,並於同年月16日、18日續為報導(下 分別稱7月16日報導、7月18日報導,與7月15日報導合稱系 爭報導),顯已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另丁○○、甲○○未 經伊同意,於同年月16日、18日蘋果日報紙本及網路新聞刊 登伊照片(下稱系爭照片),致使任何人均得知悉及特定伊 之長相,於同年月18日報導伊年齡、婚姻家庭狀況等個人隱 私資料,亦已不法侵害伊之肖像權及隱私權。
㈢另被上訴人庚○○身為執業律師,竟無視系爭報導背離法理 邏輯之處,於100年7月16日參加TVBS2100週末開講節目,就 系爭裁定發表「法官他應該要根據事實的狀況來做一個評估 ,而不能夠只是片面聽到這個被告一面片面之詞,就認為這 樣是一夜情,那當然你情我願,就這樣輕易五萬元交保,我 覺得這是引起大家會罵他恐龍法官最主要的原因。」、「他 並沒有去了解到說這個是不是真的你情我願,就像被害者說 我這個(脖子)都是被勒住了,而且在下車的地方嚎啕大哭 ,那怎麼會是一夜情?」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致伊於 社會上之評價及公眾形象遭受嚴重詆毀,顯有侵害伊名譽權 之情事。
㈣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第18條、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 規定,請求其等連帶賠償伊3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另請
求蘋果日報公司、丁○○及甲○○刊登如原判決附件一所示 之道歉啟事,以回復伊之名譽等語。原審判決蘋果日報公司 、乙○○應連帶給付己○○40萬元,及自102年11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蘋果日報公司應以原判 決附件二所示之方式刊登如原判決附件二所示之澄清聲明, 並駁回己○○其餘之訴,並對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 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己○○後開請求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⒈蘋果日報公司、丁○○、甲○○、庚 ○○、乙○○、戊○○及丙○○應連帶給付己○○260萬元 ,及自10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丁○○、甲○○、庚○○、戊○○及丙○○應就原判決所 命蘋果日報公司及乙○○給付己○○40萬元本息部分負連帶 給付之責。⒊蘋果日報公司應以附件一所示方式刊登如附件 所示之澄清聲明。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對蘋果 日報公司及乙○○之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己○○就 丁○○、甲○○登報道歉敗訴部分,未據其聲明不服,不在 本件審理範圍)。
二、上訴人蘋果日報公司、乙○○、被上訴人丁○○、甲○○、 戊○○、丙○○(下總稱蘋果日報公司等人)則以: ㈠丁○○、甲○○分別為蘋果日報公司負責人及總編輯,並未 實際參與系爭報導之採訪、查證、撰寫及修訂,且基於公司 內部分層負責之職務安排,亦無查證義務,自無侵害己○○ 名譽權之行為。另7月15日報導係由乙○○、戊○○、丙○ ○分頭採訪,各自撰寫報導內容後,彙整而成之聯合報導, 其中己○○所指「因法官輕信嫌犯『你情我願』說辭」部分 之報導,乃乙○○採訪撰寫,與戊○○、丙○○無關,其等 自無須負任何侵權行為責任。
㈡謝東憲在交保後隨即主動致電媒體表示「我跟他是你情我願 ,是一夜情」,已足令人懷疑己○○是否採信謝東憲說法而 為系爭裁定,且蘋果日報公司出刊前採訪被害人及其男友時 ,其等亦提及己○○似已被謝東憲說法說服,又己○○處理 前述案件當日,尚審理另一性侵案件,檢方聲請羈押案件同 樣不完備,己○○卻命檢方補正後裁定將嫌犯羈押,而謝東 憲屬隨機性犯罪,此類型犯罪法院實務准予羈押機率高,己 ○○竟未通知檢方補正,即裁定以5萬元交保,更足使人合 理懷疑己○○之心證已受謝東憲「你情我願」說詞影響,縱 事後發覺與裁定理由不符,亦不得認乙○○有侵害己○○名 譽權之情事。再蘋果日報公司刊登系爭報導時,亦同時刊載 新北地院所發新聞稿內容,已平衡並忠實呈現各方說法,且 後續報導亦一再重複提及己○○裁定交保理由,故就該事件
之系列報導整體觀察,尚難謂有侵害己○○名譽權之情事。 ㈢己○○之社會評價減損乃肇因於己○○裁定以5萬元交保而 縱放謝東憲,謝東憲又隨即逃亡等情,實與系爭報導中僅以 區區13字篇幅推測己○○係採信謝東憲說詞無關,縱去除系 爭報導中「採信你情我願」部分,仍無益於己○○獲正面評 價。況乙○○撰寫系爭報導前,已善盡查證義務,且依查證 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可信報導內容為合理推論,自無侵害己 ○○名譽權之情事。又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理由 書意旨,以法院判決強制加害人必須登報道歉以作為回復被 害人名譽之方法,需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刊登被害人判 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 回復被害人之名譽時,方得為之,縱認系爭報導確有侵害己 ○○名譽權之情事,以本件情形亦無刊登道歉啟事之必要。 ㈣新聞報導中刊載報導對象之相片,藉以輔助讀者瞭解事實, 應屬報業慣例,且伊等僅係使用系爭照片於系爭報導並非偷 拍,亦未將系爭照片加以變造或移作他用,應已顧及己○○ 正當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此屬新聞自由之正當範疇,並未 逾合理使用範圍,亦與公益無違,己○○指摘伊等侵害其肖 像權及隱私權,尚屬無據等語。蘋果日報公司、乙○○上訴 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蘋果日報公司及乙○○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己○○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並對於己○○之上訴,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庚○○則以:己○○對謝東憲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裁定5萬 元交保,且謝東憲在交保後隨即透過電話向記者辯稱係你情 我願、一夜情等語,已在100年7月15日、16日經國內各大報 及電視媒體大篇幅報導,而伊由前述報導及謝東憲供述內容 得知,謝東憲曾因駕駛計程車與女性乘客發生性關係,屢有 前例,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預防性羈押原 因存在,且所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6款加重強制性交罪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重罪,依一般 法院實務作法,因涉犯重罪而使被告逃亡之誘因隨之增加, 可認有羈押之必要,通常均予以裁定羈押,縱不予羈押,亦 提高保釋金以減低逃亡之可能性,但己○○卻僅裁定5萬元 交保,自易認己○○是否因相信謝東憲你情我願之說法而為 系爭裁定,伊基於上開事實發表系爭言論,當屬就可受公評 之事予以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之保護,自無不法侵害己○○ 之名譽權等語,資為抗辯。並對於己○○之上訴,答辯聲明 :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 行。
四、本件不爭執之事實
㈠己○○為新北地院法官,於100年7月12日受理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就謝東憲涉嫌妨害性自主聲請羈押案件,於審理後駁回 檢方羈押之聲請,諭知得以5萬元交保及限制住居。 ㈡乙○○、戊○○、丙○○為蘋果日報公司雇用之記者,甲○ ○、丁○○則分別為蘋果日報公司之總編輯及法定代理人。 蘋果日報公司於100年7月15日在其發行之蘋果日報紙本A2版 及網站上刊登「法官輕縱性侵狼日本妹淚控『恐怖』『台灣 司法草率』怎會五萬交保」一文,並於首段載明「慘遭計程 車運將性侵的日本女學生,因法官輕信嫌犯『你情我願』說 辭」,而以5萬元縱放惡狼」之報導,且未經己○○同意, 於同年月16日、18日蘋果日報紙本A4版、A1版及網路新聞刊 登系爭照片。
㈢庚○○於100年7月16日參加TVBS2100週末開講節目,就己○ ○審理前揭聲請羈押案件所為系爭裁定發表「法官他應該要 根據事實的狀況來做一個評估,而不能夠只是片面聽到這個 被告一面片面之詞,就認為這樣是一夜情,那當然你情我願 ,就這樣輕易五萬元交保,我覺得這是引起大家會罵他恐龍 法官最主要的原因。」、「他並沒有去了解到說這個是不是 真的你情我願,就像被害者說我這個(脖子)都是被勒住了 ,而且在下車的地方嚎啕大哭,那怎麼會是一夜情?」之言 論。
並有蘋果日報100年7月15日、16日、18日紙本及網路新聞報 導、談話節目影片檔等件為證(原審卷第23至34頁),自堪 信為真實。
五、己○○主張7月15日報導侵害其名譽權,且16日、18日之報 導未經其同意,登伊系爭照片,18日之報導又刊載其年齡、 婚姻庭狀況等個人隱私資料,侵害其肖像權、隱私權;另庚 ○○身為執業律師,竟無視系爭報導背離法理邏輯之處,於 100年7月16日參加TVBS2100週末開講節目,就系爭裁定發表 系爭言論,亦侵害其名譽權,爰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 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18條、第 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非 財產上之損害及回復名譽等語。但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 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就系爭報導部分:
⒈己○○主張蘋果日報於100年7月15日、16日及18日於重要 版面大幅報導,且於7月15日於A2版小標題記載「因法官 輕信嫌犯『你情我願』說辭,而以5萬元縱放惡狼」,除 以小標題文字為其立場之總結外,其餘報導內容均係支持
蘋果日報前揭立場而為之報導,整體行為侵害伊之名譽權 ,丁○○、甲○○、乙○○、戊○○、丙○○均共同不法 侵害伊之名譽權,蘋果日報公司亦因負連帶責任等語。蘋 果日報公司等人辯稱丁○○、甲○○分別為蘋果日報公司 負責人及總編輯,並未實際參與系爭報導之採訪、查證、 撰寫及修訂,7月15日報導係由乙○○、戊○○、丙○○ 分頭採訪,各自撰寫報導內容後,彙整而成之聯合報導。 蘋果日報刊登報導之時,亦同時刊載新北地院所發新聞稿 內容,已平衡呈現各方說明,且後續報導一再重覆提及系 爭裁定交保之理由,就系爭報導整體觀察,並無侵害己○ ○名譽權情事等語。
⒉7月15日報導係刊登於蘋果日報A2版(原審卷第23、24、 29頁),其刊載內容如下:
⑴大標題為「法官輕縱性侵狼」、「日本妹淚控『恐怖』 」、「『臺灣司法草率』怎會5萬元交保」。
⑵小標題為「台灣難道是強暴的天堂嗎?慘遭計程車運將 性侵的日本女學生,因法官輕信嫌犯『你情我願』說辭 ,而以5萬元縱放惡狼,日本女學生昨勇敢挺身控訴: 『台灣司法草率,讓我無法理解!』說到激動處聲淚俱 下說,她雖記下嫌犯姓名報警,但『這有什麼用?法官 還不是又把他放出來了!』她將堅強對抗台灣司法,其 母今也將來台為愛女討公道。」,於小標題前方,載有 【乙○○、戊○○、丙○○/新北報導】等字樣。 ⑶緊接小標題之本文第1段,先略述被害日本女學生之資 料,並描述其聽聞法官己○○採信嫌犯一夜情之說法後 之反應,即「她說,因日本教導女性遇侵害時勿極力反 抗,以免遭不測,當時她才沒死命抵抗,但沒想到被惡 狼謝東憲說成一夜情,且板橋地院法官己○○然而採信 」。
⑷本文第2段之標題為「男友深情相伴」,內容先略述日 本女學生來台後如何結識不會日語之男友並交往,次而 以「被害日本女學生勇敢挺身而出,控訴台灣司法縱放 信侵惡狼」為引言,開始描述如何遇見謝姓嫌犯。 ⑸本文第3段之標題為「若反抗會死」,以「被害女學生 顫抖地訴說著,她被載至山區後不斷掙扎,遭謝嫌以雙 手掐頸說:『妳要往哪裏逃!』她嚇得不敢掙扎,因為 『再反抗下去可能會死掉』」等語為始,報導被害女學 生陳述案發經過及不認同系爭裁定。
⑹本文第4段標題為「檢不服今抗告」,內容略為新北地 院以書面聲明「法官認為檢方僅以被告涉犯重罪聲押,
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和比例原則,不符羈押要件,因 此裁定交保」,及檢方已向本院提起抗告。
⑺本文第5段標題為「網友痛罵離譜」,內容略報導7年前 赴日旅遊遭姦殺蕭姓靜宜女大生男友,及網友之反應。 而謝東憲交保後行蹤不明,惟曾以電話向媒體表示「我 問她可不可以抱她,她說什麼我聽不懂,我以為可以。 」。
⑻除上開本文之報導外,另以「女生怒了」為標題,報導 下述三位女性說法,並分別以「法院很爛」為標題,報 導19歲林小姐之說法;以「實在過分」為標題,報導16 歲謝小姐之說法;以「損台形象」為標題,報導24歲許 小姐之說法。
⑼該版面右側上方則刊登頸部勒痕照片,且以「日本女學 生受害事件簿」為標題,依時序列出被害女學生自遭性 侵得逞、脫困後由鍾姓男友陪同報警、謝嫌遭逮捕、法 官裁定5萬元交保、謝嫌以電話向媒體辯解你情我願、 鍾姓男友父母向蘋果投訴,駁斥嫌犯說辭並控訴法官縱 放嫌犯等事發經過。
⑽下方以「當天另一性侵案同法官卻裁羈押」為標題,報 導己○○當日值班處理另一件姨丈性侵外甥女之案件, 檢方羈押要件不完備,己○○要求檢方補正後,裁定羈 押。繼而報導己○○辦案認真,及新北地院有法官為其 抱屈,亦有法官認其見解獨特,最末報導己○○曾因他 案遭舉發枉法裁判。
⒊7月16日報導係刊登於蘋果日報A4版(原審卷第25頁), 其刊載內容如下:
⑴大標題為「火速撤銷交保」、「性侵日女」、「色司機 失聯」、「檢警撒網逮人」、「被害人:做錯事怎落跑 」。
⑵小標題為「計程車司機謝東憲涉性侵日籍女大學生,日 前被檢方聲押,但法官僅以五萬元交保,謝男事後還無 恥稱是一夜情,導致被害人悲憤泣訴:『台灣司法草率 ,讓我無法理解!』這起形同司法國恥的離譜發展,引 發輿論痛批,高院昨下午受理檢方抗告,火速撤銷板橋 地院的交保裁定發回重裁,地院雖立刻命警方逮人,但 謝男猶如人間蒸發。」,於小標題前方,載有【綜合報 導】等字樣。
⑶本文第1、2、3、4段報導內容略為新北地院於本院撤銷 系爭裁定後,開出傳票與拘票至謝男交保時限制住居之 住處,謝男下落不明,並簡要重述事發經過。
⑷本文第5段之標題為「無恥稱『一夜情』」,內容略為 謝男到案辯稱女學生主動以身體交換車資,檢方不採信 ,以涉犯重罪聲押,法官己○○認涉犯重罪不能為聲押 唯一理由,改以5萬元交保。謝男交保後接受媒體電訪 高調稱和被害人為一夜情。被害人透過媒體反駁,引爆 網友痛責,新北地院總機被抗議電話塞爆。檢方提起抗 告,本院認為人有「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 基本人性」,且謝男為計程車司機,交保在外有可能再 對其他婦女下手之風險,撤銷發回更裁。
⑸本文第6段之標題為「恐龍法官遭砲轟」,內容引述訴 外人律師林夙慧、網友、訴外人民間司改會理事長林峯 正對此事之看法。
⒋7月18日報導係刊登於蘋果日報A1版(原審卷第27、28頁 ),其刊載內容如下:
⑴大標題為粗體黑字「色魔運將」、粗體白字「落網」、 「性侵日女大生」、「鬼扯『自願獻身』」。
⑵小標題為「涉性侵日本女大生的色魔運將謝東憲終於被 捕收押!謝嫌上周三獲法官己○○僅以5萬元交保後, 失聯超過60小時,昨在新北市土城區被警方拘提,移送 板橋地院,板院立刻開庭審理,謝嫌竟無恥辯稱:『是 女學生自願獻身,還掐傷她自己脖子。』合議庭認為他 胡扯,以謝嫌涉犯7年以上重罪、有逃亡與反覆實施犯 罪之虞,當庭諭令羈押。」,於小標題前方,載有【綜 合報導】等字樣。
⑶本文第1段報導內容略為被害日本女學生得知謝嫌落網 後之反應,及其男友獲悉謝嫌法庭上辯詞後之反應。 ⑷本文第2段之標題為「受訪竟稱一夜情」,內容略先報 導謝東憲於11日晚間開計程車在土城區永寧捷運站附近 ,將受害日本女大學生騙上車,載往海山舊煤礦附近在 車內性侵,隔天遭拘提到案,辯稱被害人自願以身體交 換支付車資,被地檢署依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聲押。值 班法官己○○不信謝嫌辯解,但認檢方漏未勾選謝嫌有 逃亡或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聲押理由不完備,改裁定5 萬元交保,引起輿論譁然。謝嫌交保受訪時宣稱女學生 和他「一夜情」,被害人和男友出面受訪反駁,網友紛 紛上網或打電話至法院痛罵「恐龍法官」,醞釀連署上 街頭抗議。嗣本院撤銷謝嫌交保裁定,新北地院緊急召 開更裁庭,竟發現謝嫌失聯,幸而土城警方接獲謝嫌友 人檢舉,在土城「義廟大墓公」旁埋伏將之逮捕。 ⑸本文第3段標題為「辯被害人自掐頸」,報導內容略為
新北地院由發言人樊季康與兩法官組合議庭召開更裁庭 ,謝嫌仍堅稱女學生自願上山看夜景,並以沒錢付車資 ,願用身體交換,而頸部勒痕是女學生自己掐住自己, 及曾與2名女乘客性交易。合議庭認謝嫌失聯未呈報法 院,已構成逃亡事實,且曾與女乘客性交,足認有反覆 實施犯罪之虞,應予羈押。樊季康解釋,前次交保裁定 是因己○○從卷證看到警方曾建請檢方以謝嫌有反覆實 施犯罪之虞聲押,但檢方未勾選,以為被檢方排除。檢 方回應,卷證充分呈現謝嫌可能逃亡或再犯,法官應依 職權調查。
⑹本文第4段標題為「裁保法官:歉疚」,報導內容略為 己○○透過發言人轉述,對本院發回「虛心受教」,對 司法形象與法院聲譽受影響「深感歉疚」,強調當初無 採信謝嫌「一夜情」說法。訴外人司改會執行委員高涌 誠表示此案呈現院檢溝通不良,以致社會不安,更凸顯 不只「恐龍法官」,甚至有「恐龍檢察官」與「恐龍警 察」。最末司法院表示法官是否有重大過失,將由新北 地院調查後判斷。
⑺該版面左側先以表列方式,整理交保與收押之理由,繼 則刊登頸部勒痕照片,下方以「日本女學生受害事件簿 」為標題,依時序列出被害女學生遭性侵得逞、脫困後 報警、謝嫌落網、法官裁定5萬元交保、謝嫌以電話向 媒體辯解你情我願、女學生出面控訴台灣司法草率、謝 嫌離家未歸、本院撤銷交保裁定發回更裁、確認謝嫌失 聯、警方接獲舉報在土城大墓公外涼亭逮捕謝嫌、裁定 羈押等事發經過。
⑻本文下方左側則簡介己○○婚姻、學歷、經歷及爭議。 中間為己○○照片,右側為標題「25萬人怒吼『腦殘法 官下台』」之報導,內容略為謝東憲雖遭裁定羈押,仍 無法澆熄民眾怒火,已25萬人上網連署要求裁定交保之 法官下台。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不滿又見恐龍法 官,號召民眾本月31日到凱達格蘭大道向政府抗議。 ⒌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 作為判斷之依據。即名譽權係指人在社會上應受與其地位 相當之尊敬或評價之利益為內容之權利。己○○固主張系 爭報導均侵害其名譽權等語。經查:
⑴7月15日報導為日本女大學生遭性侵事件之第一次報導 ,其中小標題「因法官輕信嫌犯『你情我願』說辭,而 以5萬元縱放惡狼」,指己○○身為新北地院法官,竟 因輕易採信性侵嫌犯「你情我願」之辯解,而諭知以5
萬元交保,輕縱性侵嫌犯,且觀諸本文該內容,可知被 害人為年輕之日本交換學生,性侵嫌犯為計程車司機, 兩人素不相識,性侵嫌犯在搭載被害人並施以性侵之過 程中,被害人曾不斷掙扎,但仍遭性侵嫌犯掐頸恐嚇而 性侵得逞,是前開報導內容,總結以「因法官輕信嫌犯 『你情我願』說辭,而以5萬元縱放惡狼」,已足使一 般閱讀者認為己○○有輕忽該性侵案件之相關事證,僅 憑性侵嫌犯不合常理之一面之詞,即輕率認定該性侵案 件應屬你情我願之情事,而對己○○產生認事荒謬、輕 率無知、審判不公之負面觀感,以職司審判工作之法官 而言,顯已使其辦案能力、品德操守等社會評價受到貶 抑,此由該報導另載數名民眾對此事表示「法官很爛」 、「實在過分」、「損台形象」等語,亦可印證,是上 開報導有關「因法官輕信嫌犯『你情我願』說辭」部分 之內容,確已造成己○○之社會上評價貶損,至該日報 導其他部分則在敘述被害日本女學生及其男說法,新北 地院聲明,檢方將提抗告,謝東憲說詞及網友反應等, 其內容在客觀上並未使己○○之社會評價遭受貶損,是 己○○主張其餘部分亦侵害其名譽等語,即無可取。 ⑵7月16日報導為日本女大學生遭性侵事件後續報導,報 導本院刑事庭撤銷交保裁定後,嫌犯傳拘無著等情,並 重述整起事件經過,修正先前報導內容,強調檢方聲請 羈押,己○○係認涉犯重罪不能當聲押唯一理由,乃改 以5萬元交保,雖該報導仍敘及系爭裁定後,嫌犯傳拘 無著仍使裁定法官受外界批評等情,整體觀之並無貶抑 己○○於社會上之評價,是其主張該日報導侵害名譽權 等語,並無可取。
⑶7月18日報導亦為上開性侵事件之後續報導,內容為嫌 犯嗣經檢方聲請獲准裁定羈押,且再次敘述第一次聲請 羈押時,值班法官己○○不信嫌犯之辯解,但認檢方漏 未勾選嫌犯有逃亡或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聲押理由不完 備,裁定5萬元交保,引起輿論譁然,更於報導最末段 引述己○○透過新北地院發言人強調當初無採信嫌犯一 夜情之說法,已如前述。再該版面「25萬人怒吼『腦殘 法官下台』」為標題之報導,細繹報導內容仍為外界對 系爭裁定之批評。是就7月18日通篇報導觀之,其並無 侵害己○○名譽之處,其主張名譽權受侵害等語,亦無 可取。
⒍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 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
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 ,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 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即「對於所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者,不在此限。」)、第311條「合理評論」(即「對於 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之規定,及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之憲法基 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 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故除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 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 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 ,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 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行 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 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 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經 查:
⑴7月15日報導本文前方,載明【乙○○、戊○○、丙○ ○/新北報導】等文字,此有系爭報導影本1件在卷可 稽(原審卷第23頁),惟該報導既係由乙○○、戊○○ 、丙○○等人共同採訪撰寫,衡諸常情,其等間自有作 業上之分工,尚無可能通篇報導之逐字逐句均由渠等三 人共同撰寫完成,是戊○○辯稱其就系爭報導係負責尋 找加害人謝東憲及採訪其家屬,丙○○辯稱其係負責瞭 解新北地院及地檢之說法,且其等撰寫之報導內容均與 己○○所指「因法官輕信嫌犯『你情我願』說辭」部分 無關等語,並提出系爭報導之分工表以供參酌(本院卷 第347、348頁),自合於情理,而非全然無據。雖己○ ○主張戊○○及丙○○共同於報導上具名,即有共同負 擔作成報導言論責任之意,且丙○○既負責瞭解新北地 院之說法,對新北地院7月14日之新聞稿自難諉稱不明 ,當知法官非因聽信嫌犯一夜情之辯詞而予交保,詎於 共同報導中竟無著墨,自難主張免責等語。然依該分工 表(原審卷第347、348頁),乙○○負責採訪並撰寫小 標題及本文第1段至第3段之文字,丙○○負責採訪並撰 寫本文第4段之文字,戊○○負責採訪及撰寫本文第5段 之文字,而聯合報導係各自撰寫採訪所得,再編輯統整
成一篇報導,各撰寫者應就各自撰寫內容負責。丙○○ 、戊○○自各撰寫之部分並無侵害己○○名譽,而己○ ○復未能提出小標題所載「因法官輕信嫌犯『你情我願 』說辭」部分,確係由乙○○、戊○○、丙○○3人共 同撰寫之具體事證,則其主張戊○○及丙○○均應就報 導之前述內容,連帶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等語,自屬 無據。
⑵有關小標題「因法官輕信嫌犯『你情我願』說辭,而以 5萬元縱放惡狼」之內容,乃就己○○對性侵嫌犯諭知5 萬元交保之原因,所為之具體陳述,因該諭知5萬元交 保之原因具有可證明性,無涉撰文者之主觀意見或評價 ,自屬得分辨真偽之「事實陳述」,而非「意見表達」 。
⑶再查己○○於100年7月12日受理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就謝 東憲涉嫌妨害性自主聲請羈押案件,經訊問謝東憲後, 當庭諭知:「被告經訊問後,對所指事實全予否認,然 其辯解之間,存有相當矛盾,本案復有被害人之指陳及 卷附證據可資為憑,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惟依大法官釋 字第665號之解釋,被告於本案所涉罪名雖為重罪,然 既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有逃亡或串證之虞,單以重罪一 事尚無逕以羈押被告,爰命被告具保新臺幣5萬元,並 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0巷00號3樓,以擔保程 序之進行。」,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羈字 第432號聲請羈押案件聲請羈押訊問筆錄影本1件附卷可 稽(原審卷第189至191頁),足見己○○並未採信謝東 憲「你情我願」之辯解,而仍認定其犯罪嫌疑重大,惟 因考量其雖涉犯重罪,然並無其他證據可認其有逃亡或 串證之虞,依大法官會議第665號解釋意旨,尚不得逕 為羈押,故未准許檢察官羈押之聲請,而裁定具保5萬 元及限制住居,應甚明確。是系爭報導所稱「因法官輕 信嫌犯『你情我願』說辭,而以5萬元縱放惡狼」等語 ,即顯與事實不符。
⑷雖乙○○辯稱其係基於謝東憲在交保後曾表示「我跟他 是你情我願,是一夜情」,且其採訪被害人及其男友時 ,其等亦提及己○○似已被謝東憲說法說服,又己○○ 當日尚審理另一性侵案件,檢方聲請羈押之要件同樣不 完備,己○○卻命檢方補正後,裁定將嫌犯羈押,而謝 東憲係屬隨機性犯罪,再犯可能性高,依法院實務常態 ,此類型犯罪准予羈押之機率甚高,然己○○竟未通知 檢方補正,即裁定以相對甚低之5萬元金額交保等相關
事證,合理懷疑法官之心證已受謝東憲之「你情我願」 說詞所影響等語。惟查,有關己○○為系爭裁定之理由 ,早於100年7月14日即經新北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 :「新北市計程車司機謝○○涉嫌性侵日籍女學生案, 檢察官於前(12)日晚間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謝○○, 值班法官訊問被告後,以檢察官未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 ,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亦未認定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僅以『被告所 犯為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被告利用 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為由,即 向本院聲請羈押,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 書認『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 保全程序之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 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倘以重大犯 罪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 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之意旨有違,因此認為被告 不符羈押之要件,乃裁定准予具保新臺幣伍萬元在案。 檢察官如不服上開准予交保之裁定,可於五日內提起抗 告。」,此有新北地院網站公告資料1件在卷可憑(原 審卷第250頁),且7月15日報導中亦載有「對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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