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850號
TPHV,102,重上,850,2015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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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50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蘆洲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俊達
追加 被告  新北市蘆洲區保和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楊總仁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陳志誠律師
追加 被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訴訟代理人  陳宗益
       王世英
       莊佳雯
追加 被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宋盈萱律師
被 上訴人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黃永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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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