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24號
上 訴 人 陳貴邦
陳政次
陳遠景
陳遠等
陳明和
陳輝陽
陳詩卿
陳穗卿
陳說卿
陳秀卿
上 十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上 訴 人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造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裔銍
訴訟代理人 劉寶霞
視同上訴人 陳裔豪
陳裔梃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複代理人 賴敬倫
視同上訴人 陳裔相
被上訴人 陳勇成(即陳遠朗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被上訴人陳遠朗與陳勇成間,
就系爭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信託關係,業於
民國104年1月31日終止,並於同年2月10日辦理塗銷信託登記,
陳勇成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土地登記謄本、民事陳報狀可稽
(本院卷二第154至158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6條
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5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邱璿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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