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724號
TPHV,102,重上,724,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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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24號
上 訴 人 陳貴邦
      陳政次
      陳遠景
      陳遠等
      陳明和
      陳輝陽
      陳詩卿
      陳穗卿
      陳說卿
      陳秀卿
上 十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上 訴 人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造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裔銍
訴訟代理人 劉寶霞
視同上訴人 陳裔豪
      陳裔梃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複代理人  賴敬倫
視同上訴人 陳裔相
被上訴人  陳勇成(即陳遠朗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被上訴人陳遠朗陳勇成間,
就系爭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信託關係,業於
民國104年1月31日終止,並於同年2月10日辦理塗銷信託登記,
陳勇成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土地登記謄本、民事陳報狀可稽
(本院卷二第154至158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6條
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5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邱璿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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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