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醫上易字,102年度,9號
TPHV,102,醫上易,9,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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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醫上易字第9號
上 訴 人 許瑞誠
訴訟代理人 姜義贊律師
被 上訴人 康世晴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奕時
      蔡學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
1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正儀,嗣變更為翁文能,有醫 療機構開業執照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8頁),並聲明承受 訴訟(見本院卷第67頁),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 敘明。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於民國98年6月8日晚間23時許,因腹痛 至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 醫院)求診,經醫師即被上訴人康世晴診斷為急性闌尾炎, 須以手術切除,而於次日98年6月9日再至長庚醫院進行手術 。詎伊術後持續腹痛不止、高燒不退,術後第1、2天,按壓 傷口處即冒出血水。經告知康世晴後,康世晴打開傷口檢查 ,使傷口變成開放式傷口,但未發現異狀,而推論為一般術 後感染;至術後第3、4天,伊呈現持續性之腹痛、腹脹、發 燒、呼吸困難等顯為腹膜炎症狀之情形,且傷口不斷滲血, 甚至腫脹瘀血情形已擴散到大腿,依一般經驗法則及醫學常 識,病人病情有如上大幅異常變化,此時醫師有義務為病人 行進一步之檢查與治療,合理懷疑是否有併發腹膜炎之可能 ,並加以預防,然康世晴之醫學專業有提前注意或預防之可 能,卻因疏失僅視作一般術後感染處理,未為任何積極之檢 查及處理,嗣因伊憂心傷勢惡化將延誤治療,乃於術後第7 日申請轉院至屏東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下稱安泰醫 院),經安泰醫院醫師診斷,始發現伊大腸及盲腸穿孔引發 腹內出血及膿瘍瘀積,已呈現嚴重腹膜炎症狀,傷口腫脹滲



血嚴重,伊腹痛難忍、呼吸困難,險至休克死亡,經安泰醫 院緊急手術,並住院27日。是康世晴身為醫療專業人員,既 知手術之併發症狀在所難免且因人而異,竟未加注意預防, 於出現惡化情形時,亦未進行積極之檢驗及處方,使伊喪失 阻止併發症擴散及惡化之機會,顯有過失,致伊受有醫藥費 用4萬3,038元、看護費用8萬6,000元、精神慰撫金150萬元 之損害,該當於民法第184條之要件,而長庚醫院為康世晴 之僱用人,亦應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與康世晴負連帶賠償責 任。又伊與長庚醫院間成立委任醫療契約,被上訴人長庚醫 院未善盡其善良管理人之積極注意義務,未妥善保護上訴人 不因醫療看護行為之實施而受有生命、健康及財產損害,違 反醫療契約之附隨義務,應對伊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 任。另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 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 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爰求為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 人162萬9,0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等語。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就上 開醫藥費用4萬3,038元、看護費用8萬6,000元及精神慰撫金 88萬元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 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0萬 9,0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至上訴人就精神慰撫金逾88萬元之敗訴部分 則未據聲明不服,已告確定)。
三、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於98年6月8日至長庚醫院急診求治, 經醫師建議留院觀察為上訴人拒絕,並於當日離院。上訴人 復因腹痛於同日再度返回長庚醫院急診,經康世晴診視後診 斷為急性闌尾炎,並於98年6月9日凌晨住院緊急施行闌尾切 除手術,術中發現上訴人之闌尾位於盲腸和升結腸後方,闌 尾尖端嚴重發炎,遂予以切除,並無其他不適。惟上訴人術 後於98年6月9日晚上出現輕微發燒,而一般手術後第1至第3 天之發燒,最常見係肺部膨脹不全所引起。康世晴除依胸部 X光檢查結果顯示兩側橫膈上升,預先投以預防性抗生素以 避免惡化至肺炎外,亦給予被動式肺部擴張訓練,以排除肺 部感染之可能,經治療後症狀雖獲緩解,且已可持續進食, 及順利排氣與解便,但考量其有間歇性發燒之症狀,仍醫囑 持續追蹤病況。嗣上訴人於98年6月12日仍有間歇性發燒, 與臨床上一般盲腸炎術後之恢復狀況不同,上訴人傷口始呈 現腫痛之感染狀況,經拆線並將傷口打開後,引流出暗紅色 血水,臨床診斷為皮下瘀血併感染,遂採行傷口開放式引流



,並持續使用抗生素治療。之後安排相關檢查,發現其抽血 檢查結果顯示白血球是由術前之16300降低至11400,且上訴 人之活動進食與排氣解便仍然正常,考量上訴人剛施行傷口 引流,感染狀態不會立刻緩解,故繼續以傷口感染來治療, 至98年6月15日,上訴人之發燒症狀已有緩解,臨床探視其 傷口無膿狀或血狀分泌物,但皮下瘀血逐漸擴散至右腰部。 惟因上訴人表示其家人均在南部,主動要求轉院至屏東繼續 後續治療,是康世晴雖考量上訴人之病況尚仍需持續追蹤, 但基於尊重上訴人之意願,並經評估其出院時之生命徵象穩 定,故依上訴人之要求轉至安泰醫院。醫學上急性闌尾炎手 術最常見之術後併發症即是感染,感染部位以傷口感染佔絕 大多數,其次方為腹腔內感染或膿瘍,後者原因以腹腔內殘 餘之感染或闌尾斷端癒合不良引起盲腸腹腔瘻管為主要原因 。上訴人之身材粗壯,皮下脂肪明顯,是臨床上最容易發生 傷口感染之狀況。再者,腹腔內膿瘍患者幾乎都有腹膜炎和 腸阻塞之徵象,此與上訴人仍可進食與排氣解便之表現不合 ,故傷口感染為臨床上最可能之診斷,但在醫學上仍無法完 全排除腹腔內感染之可能。參酌上訴人提出之安泰醫院電腦 斷層檢查和手術可知,上訴人之併發症是腹腔內血腫併發感 染以及闌尾斷端癒合不良引起盲腸腹腔瘻管,醫學上,術後 出血係任何手術皆難以百分之百避免之併發症。另依安泰醫 院急診紀錄所示,上訴人並無腹膜炎與腸阻塞之表現,且其 腹部柔軟無壓痛,腸音正常,故上訴人指摘康世晴未能診斷 出腹腔內感染和膿瘍,顯過度擴張醫師之診斷能力,亦與事 實不合。長庚醫院之相關醫護人員係依據上訴人之臨床症狀 及相關檢查結果,予以綜合評估後施行手術治療,相關手術 過程亦遵循醫療常規,術中及術後照護亦無疏失,實已盡其 注意事項並給予合理醫療處置,故長庚醫院之相關醫護人員 並無疏失不當之處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於98年6月8日下午16時3分至長庚醫院急診就醫,經 醫師診視及醫囑藥物治療後,自行要求出院。復於98年6月8 日晚間23時35分因腹痛至長庚醫院急診就醫,經腹部電腦斷 層檢查,確診為急性闌尾炎,康世晴建議施作手術,經上訴 人簽署手術同意書後,由康世晴於98年6月9日凌晨4時7分為 之施行闌尾切除手術。術中發現上訴人體重108公斤,闌尾 位置於盲腸後方,屬急性嚴重發炎,尚未穿孔,腹腔內尚無 汙染或膿瘍,順利將闌尾切除,並未放置腹腔引流管。而依 98年6月10日之病理報告,其內容診斷為闌尾急性發炎,並



已切除7公分闌尾。
㈡上訴人術後情形為:
⒈98年6月9日:13:00入住病房,腹部傷口紗布覆蓋,外觀 乾淨並無滲液情形;17:00體溫37.9℃,主訴胸悶不適, 腹部傷口紗布覆蓋清潔乾燥無滲液;21:00體溫38.6℃, 醫囑給予抗生素治療;22:50家屬代訴有血尿情形。 ⒉術後第1天(98年6月10日):09:00體溫38.2℃,上訴人 意識清楚,呼吸平穩,軟質飲食,進食量可,尿液顏色正 常,無不適主訴;17:00體溫37.8℃,主訴疼痛約4分, 醫囑使用止痛藥;21:00體溫38℃,暫無不適之主訴,續 觀體溫變化情形。
⒊術後第2天(98年6月11日):09:00體溫37.7℃,意識清 楚,呼吸平穩,尿液顏色正常,可少量多餐進食,使用抗 生素,腹部傷口紗布覆蓋外觀乾淨無滲液,主訴疼痛約3 -4分,依醫囑使用止痛藥物;11:00體溫38.7℃,依醫囑 給予SCANOL 1PC PO ST使用;14:00因醫囑改用110MG IVF Q8H藥物使用;17:00意識清楚,採普通飲食無不適 ,依醫囑使用Gentamicin sulfate 80mg/2ml/vial 110MG IVF Q8H、Metronidazole(IVF)500/mg/100 ml/bot 1.5PC IVF Q8H,主訴疼痛約4分,依醫囑使用止痛藥物。 ⒋術後第3天(98年6月12日):01:00意識清醒,活動力正 常,尿液顏色正常;04:15主訴左下腹部有抽痛情形而無 法入眠,評估疼痛指數約5-6分,醫囑予Nubain 1Amp im stat use藥物;08:30醫囑給予上訴人禁食;08:41開立 血液細菌培養及血液檢查,繼續給予點滴及抗生素治療。 血液檢查結果白血球為11400/μL、血紅素13.2g/dL、分 葉嗜中性白血球82.3%及C反應蛋白184.97 mg/L,血液 培養結果呈陰性。被上訴人康世晴於16:54給予上訴人傷 口拆線,採用開放式傷口換藥,確認合併症有皮下血腫。 ⒌術後第4天(98年6月13日):01:00意識清楚,體溫無發 燒,傷口於右下腹有一凹洞處,分泌物量少呈淡黃紅色; 09:00體溫39.5℃,禁食,傷口外觀黃色滲液,仍繼續給 予抗生素治療,並考慮進行術後電腦斷層掃描檢查。 ⒍術後第5天(98年6月14日):09:00體溫39.1℃,給予 Ketorolac tromethamine 30mg/ml /amp 1PC IM STATrk0 退燒藥治療,病人意識清楚,呼吸平順,禁食,傷口外觀 黃色滲液,無不適主訴;17:00採軟質飲食無不適,主訴 腹部周圍有腫塊、腹部繃繃的情形且腹部周圍有約20cm× 20cm之瘀青情形,疼痛約5分,依醫囑使用止痛藥物。 ⒎術後第6天(98年6月15日):01:00無不適,腹部及大腿



黑輕處無再擴散情形;09:45體溫38.9℃;13:30體溫37 .4℃,右下腹痛及壓痛仍存,右側腰部瘀血,仍有進食及 存在排氣及排便,家屬要求自願出院,並預計轉院至安泰 醫院。被上訴人長庚醫院之出院診斷為:⑴急性闌尾炎、 ⑵皮下血腫、⑶氣喘病史。
㈢上訴人於98年6月15日17:24抵達安泰醫院,經急診醫師診 視,發現上訴人腸蠕動正常、傷口感染,給予血液、生化抽 血檢查、胸部與腹部X光(KUB)檢查、心電圖檢查及傷口細 菌培養;並診斷為:⑴腹部傷口膿瘍及蜂窩性組織炎、⑵腹 痛;於同日20:19入院,由陳克昌醫師診視,並給予每8小 時濕敷傷口換藥、抗生素(cefazolin Ig Q8H IVD、 gentamicin 80mg Q12H IVD)治療、禁食及點滴輸液。同年 6月16日體溫38.1℃,因懷疑有腹內膿瘍,會診放射科,安 排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及管引流。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 結果發現:⑴右側結腸溝槽血腫,1處11.7×8.3公分之滲液 、⑵高濃液體及氣體由肝臟下緣延伸至盲腸周邊、⑶右下腹 壁缺損。放射科醫師建議,暫不適宜放置管路引流,採抗生 素治療及觀察,經檢查後,仍准予進食。同年6月17日,陳 克昌醫師安排上訴人於14:00進行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結 果發現:⑴食道潰瘍、⑵急性胃炎、⑶十二指腸潰瘍,同時 該大腸鏡檢查結果僅發現有血便。17:10因上訴人持續發燒 (體溫39.4℃)、傷口滲血及腔門出血,陳克昌醫師建議進 行剖腹探查手術,手術於18:00開始,以剖腹探查施行⑴盲 腸穿孔修補術、⑵繞道性迴腸造口術。手術過程發現:⑴嚴 重腸道黏連、⑵約400毫升陳舊性血塊合併腸道分泌物,存 在於右側結腸溝槽邊,範圍由肝臟下緣至骨盆腔、⑶盲腸有 1×1公分穿孔,術後之診斷為盲腸穿孔。同日23:30將上訴 人送至加護病房照護。同年6月20日上訴人轉至一般病房, 同年6月22日開始進食。同年7月2日由上訴人主訴腹痛,陳 克昌醫師進行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同年7月3日陳克昌醫 師施行第2次手術,手術目的為腹部傷口之清創縫合,上訴 人於同年7月11日出院。
㈣以上各情,有長庚醫院急診病歷、手術記錄單、護理記錄單 、安泰醫院急診病歷、手術記錄單、醫囑單、入院病程紀錄 、護理記錄單、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下稱 系爭鑑定書)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4至28頁、第94頁至第 95頁背頁、第99頁至第101頁背頁、第127頁至第131頁背頁 、第191頁背頁至第193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 第44頁背面),堪信為真正。
五、上訴人主張其於施行闌尾切除手術後之傷口感染併發盲腸穿



孔及腹膜炎,係因長庚醫院受雇人康世晴術後未能及時發現 延誤治療所致,長庚醫院亦未妥善保護上訴人不因醫療看護 行為之實施而受有損害,違反依醫療契約之附隨義務,爰請 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等語,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 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核為:上訴人於施行闌尾切除手術 後之傷口感染併發盲腸穿孔及腹膜炎,是否係因康世晴術後 未能及時發現延誤治療所致?經查:
㈠上訴人於98年6月17日經安泰醫院醫師陳克昌以剖腹探查施 行盲腸穿孔修補術及繞道性迴腸造口術時雖發現盲腸有1×1 公分穿孔,並診斷為盲腸穿孔。惟查上訴人於98年6月9日凌 晨2時26分經腹部電腦斷層檢查,確認診斷為急性闌尾炎, 由康世晴於98年6月9日凌晨4時7分為上訴人施作闌尾切除手 術,並已切除7公分闌尾;術中發現上訴人體重108公斤,闌 尾位置於盲腸後方,屬急性嚴重發炎,尚未穿孔,腹腔內尚 無汙染或膿瘍,有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 會)編號0000000鑑定書(下稱第一次鑑定書)、編號00000 00鑑定書(下稱第二次鑑定書)所記載之案情概要附卷可參 (見原審卷第191頁背面、本院卷第110頁),堪認上訴人於 康世晴施作闌尾切除手術時,闌尾屬急性嚴重發炎。又本件 經二次送醫審會鑑定結果,均認依據長庚醫院之入院診斷為 :⑴急性闌尾炎、⑵皮下血腫、⑶氣喘病史,康世晴為上訴 人施作闌尾切除手術後,其術後之診斷及處置符合醫療常規 ,尚難認有疏失之處(見原審卷第193至194頁、本院卷第11 1頁背面至114頁)。證人陳克昌於原審亦證稱:正常情形下 施行闌尾切除手術後在盲腸部位不會有穿孔情形,僅有在少 數情形下闌尾嚴重發炎並壞死時,即有可能因組織壞死而發 生穿孔情形,本件上訴人盲腸穿孔是何原因造成,伊無法判 斷等語(見原審卷第224頁正頁、背頁)。觀諸上訴人於手 術後之護理記錄單內容,上訴人於手術後之98年6月9日13時 住進病房,於同日16時52分開始排便,於同日16時57分開始 進食(見原審卷第127頁),及醫審會第一次鑑定結果,認 倘康世晴於98年6月9日施行手術時,未發現已經存在盲腸穿 孔或手術中又造成新的盲腸穿孔,則手術後臨床發炎病程應 會更加迅速,較少有機會仍能進食、排氣及排便等情,有醫 審會第一次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93頁正頁、背頁 ),堪認上訴人之盲腸穿孔於手術前即已存在或是手術中所 造成之新的盲腸穿孔之機會較少。是依病程記錄、護理記錄 單所載及證人陳克昌之證詞,尚難遽認上訴人於安泰醫院檢 查出來之盲腸部位有1×1公分穿孔,即係康世晴於施作闌尾 切除手術時疏未將該已存在之盲腸穿孔切除或於手術中因疏



失造成之新的盲腸穿孔。
㈡上訴人固主張在術後原先進食很少量,雖有排便,但卻是排 血便,於是醫生囑咐上訴人馬上又禁食,故並非一直在進食 中云云。然查依病歷紀錄,上訴人於闌尾切除手術後,並無 進食後即排血便又禁食之情形,上訴人第一次至長庚醫院急 診室就診時,已有消化性潰瘍之病史3個月,且主訴有黑便 及血便。依病史及臨床上徵候判斷,可能造成之原因應為病 人原有之上消化道潰瘍未完全治癒所致,與闌尾切除手術無 關。況本案經上消化道潰瘍出血藥物治療成效良好,且上訴 人術後住院期間,並無持續黑/血便、血壓下降或心跳加快 等徵候,98年6月12日上訴人血紅素亦僅略低於參考值,因 此康世晴未進行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尚無不符合醫療常規 之處,其餘治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並無疏失,此亦經醫審 會第二次鑑定認定明確,有第二次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112頁)。是上訴人上開主張,尚不足採。 ㈢上訴人復主張其術後傷口不斷滲血,甚至腫脹瘀血情形已擴 散到大腿,康世晴疏未注意,未為積極之檢查及處理云云。 然查經醫審會第二次鑑定結果,上訴人術後發生腹部周圍瘀 青情形,可能係腹部皮下脂肪組織之微血管出血所致,因上 訴人於手術時體重為108公斤,下腹部皮下脂肪層肥厚,手 術開口範圍必須加大,始能處理位於盲腸後方之闌尾,故縫 合傷口困難度較高,加上術後上訴人可能有咳痰動作過大, 造成腹部傷口壓力加大,導致縫合處皮下脂肪組織之微血管 出血,造成腹部周圍瘀青。一般而言,為體重過重之病人施 行上開手術,出現腹部傷口周圍瘀青,並不少見,而當發生 上述情形時,處置方法多為觀察,並採取局部治療,待其漸 進式吸收血腫,無需另外檢查及手術清除或止血。康世晴之 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並無疏失(見本院卷第112頁正面、背 面)。是上訴人上開主張亦難憑信。
㈣上訴人又主張康世晴至98年6月15日其轉院時仍僅診斷其為 傷口感染,採取消極檢查,未為積極處置,以致上訴人病情 加重,最後有生命危險之虞,顯有疏失云云。但查: ⒈依病歷紀錄,固未見有開立電腦斷層掃描檢查之醫囑或檢 查排程。然查,依醫療常規,腹內膿瘍最可能出現於術後 1週,且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之目的即為排除腹內膿瘍 之可能性,因此雖未安排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惟依康 世晴處置與治療作為,於術後第4天起均已針對腹內感染 進行治療,而98年6月15日上訴人轉至安泰醫院時(術後 第6天),急診室胸部X光及KUB檢查結果,並無腹部或橫 膈下之游離氣體,且有繼續讓上訴人進食及安排大腸鏡檢



查等,加上6月16日之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亦未能 完全確認有腹內膿瘍,否則應立即施行引流或剖腹手術治 療,至於6月16日安泰醫院之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發現 與6月17日手術發現之差異,推測為400cc之陳舊性血塊, 然無明顯之腸道內容物,此應屬大腸鏡檢查時充氣加乘之 效果,整體而言,康世晴之醫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並 無疏失,亦為醫審會第二次鑑定所認定在卷(見本院卷第 112頁背面),自難認康世晴未於斯時安排腹部電腦斷層 掃描檢查,即屬有過失可言。至於證人陳克昌固證稱上訴 人6月16日作大腸鏡檢查時已發現腹腔內有大量液體,懷 疑有血的成分,17日大腸鏡檢查其體內腹腔已有大量液體 存在,所以覺得大腸鏡施行充氣加乘之效果可能性不大等 語(見原審卷第225頁背面)。然其亦證稱大腸鏡檢查造 成大腸原本存在之病灶破裂有其可能性(見同上頁),則 證人陳克昌所言,亦難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⒉上訴人於98年6月15日17時24分抵達安泰醫院,經急診醫 師診視,發現上訴人腸蠕動正常、傷口感染,給予血液、 生化抽血檢查、胸部與腹部X光(KUB)檢查、心電圖檢查 及傷口細菌培養;於同日20時19分住院後,由陳克昌醫師 診視,並給予每8小時濕敷傷口換藥、抗生素治療、禁食 及點滴輸液;因原告體溫38.1℃,懷疑有腹內膿瘍,而於 同年6月16日會診放射科,安排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及 管引流,經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發現:⑴右側結腸 溝槽血腫,1處11.7×8.3公分之滲液、⑵高濃液體及氣體 由肝臟下緣延伸至盲腸周邊、⑶右下腹壁缺損,放射科醫 師建議,暫不適宜放置管路引流,採抗生素治療及觀察。 同年6月17日,陳克昌醫師安排上訴人於14時進行上消化 道內視鏡檢查,結果發現:⑴食道潰瘍、⑵急性胃炎、⑶ 十二指腸潰瘍,同時該大腸鏡檢查結果僅發現有血便。17 時10分因上訴人持續發燒(體溫39.4℃)、傷口滲血及腔 門出血,陳克昌醫師建議進行剖腹探查手術等情,為兩造 所不爭執,已如前述(見本院卷第192頁背頁、第193頁) ,顯見安泰醫院醫師於診視發現上訴人有傷口感染情形, 及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發現上訴人腹內有出血、膿 液時,仍係先採取較保守之治療,即傷口換藥、抗生素治 療、禁食及點滴輸液,而非立即施行剖腹手術以清除腹腔 內之積血、膿液,迨至發現上訴人持續高燒不退、傷口滲 血及腔門出血後,陳克昌醫師始建議施行剖腹手術。證人 陳克昌到庭亦證稱:施行闌尾切除手術後,腹腔內有出血 或化膿並不是很罕見之情形,一般會用藥物治療或體外引



流,並不一定是要作開腹手術等語(見原審卷第225頁) 。又依護理記錄單觀之(見原審卷第127頁至第131頁), 上訴人於手術後之98年6月9日13時入院後,雖持續有發燒 現象,然康世晴及長庚醫院之其他醫師均使用抗生素治療 及注射點滴,且定時傷口換藥,傷口外觀亦乾淨無滲液, 並持續觀察上訴人體溫之變化,於同年6月12日並開始禁 食及抽血作血液檢查及細菌培養,直至同年6月13日出現 傷口外觀有黃色滲液情形後,仍持續予以抗生素治療,則 康世晴及長庚醫院於上訴人手術後住院觀察期間對術後產 生之持續發燒,甚至腹腔內有出血或膿液現象而採取較保 守之治療方式與安泰醫院並無不同,即難謂康世晴及長庚 醫院於上訴人施行闌尾切除手術後住院觀察期間之傷口感 染及可能併發盲腸穿孔及腹膜炎之治療過程,有何違背一 般醫療常規之處;而醫審會先後二次鑑定結果,亦均認康 世晴已盡緊急手術之相關事宜,安泰醫院6月15日及16日 所為檢查結果,均無法確認已腹內膿瘍,否則安泰醫院將 會立即予以引流或剖腹手術,且康世晴對上訴人住院觀察 期間除就傷口進行換藥之處置外,亦給予點滴注射及抗生 素治療,其醫療行為並無疏失之處等語(見原審卷第193 頁背頁、第194頁、本院卷第113頁正面、背面)。是上訴 人上開主張,殊難採信。
㈤綜上,上訴人於安泰醫院檢查之盲腸部位有1×1公分穿孔並 不能證明係康世晴於施作闌尾切除手術時疏未將該已存在之 盲腸穿孔切除或係於手術中因疏失所造成之新的盲腸穿孔, 而康世晴於上訴人施行闌尾切除手術後住院觀察期間之傷口 感染及可能併發盲腸穿孔及腹膜炎之治療過程,並無何違背 一般醫療常規而有疏失之情,難認康世晴有何侵權行為可言 ,自難謂長庚醫院應與之負雇用人連帶責任,或有何違反醫 療契約之附隨義務之情形。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請求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100萬9,0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 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 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 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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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