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建上字第42號
上訴人即附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訴訟代理人 焦培峻
陳右昇
被上訴人即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吳孟武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張倍齊律師
參 加 人 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黃淑娟
張雯瑞
龍 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2年1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82號第一審判決各
自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4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應再給付上訴人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之附帶上訴駁回。第一審關於命上訴人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部分(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邴 建辰,嗣變更為吳孟武,有國即部民國103年4月21日國人管 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 (本院二卷第153頁),是吳 孟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二卷第152頁),核無不合。
二、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撤回上訴者,喪失其 上訴權。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1項本文、 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由是而論,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復撤回上訴之全部或一 部者,即喪失上訴權,該撤回部分之判決即告確定。又減縮 上訴之聲明,係將不服原判決之程度與請求廢棄或變更之範 圍縮減。是不服原判決之程度既有減縮,其減縮部分即係一 部上訴之撤回,足使該部分之第一審判決歸於確定。查上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原為:「㈠、原 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 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前項廢棄部分,被上 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68萬5024元整,其中149 萬2435元整,自民國(下同)98年11月24日起,其餘19萬25 89元整則自100年8月3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一卷第20頁)嗣於上訴人同意捨棄 如系爭漏列表所載「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相關費用,追加 金額」部分之請求 (北院卷第49頁之系爭不足及漏列表、本 院三卷第22頁) ,由是可見,上訴人業已減縮關於上開空污 費2030元本息部分之上訴聲明,使此部分之原審判決歸於確 定,合先敘明。上訴人嗣於10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狀所為上 訴聲明仍與原上訴聲明同,上開業已確定之空污費2030元部 分之上訴即未合法,核先敘明。
三、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工程係被上訴人委由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 事務所(下稱參加人)設計、監造,該事務所就設計是否有疏 漏依其與被上訴人間之契約是否所應負擔之賠償責任,將視 本件訴訟結果而定,自屬因本件訴訟而受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之第三人,故參加人向法院為參加訴訟之聲請 (本院一卷第 191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 先陳明。
乙、實體部分
壹、上訴人主張:
一、被上訴人所屬之「後備部訓練場地斗煥坪」及「成功嶺訓練 設施」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經參加人設計,由上訴 人及訴外人集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集喬公司)共同得 標,兩造於97年12月18日簽訂工程採購承攬契約(下稱系爭 契約),約定由上訴人及集喬公司承攬系爭工程,承攬報酬 為4396萬元,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伊依約於97年12月25日 開工,於98年9月4日完工,並於98年11月23日驗收完畢,詎 系爭工程因被上訴人工程數量計算有誤,致伊部分實作數量
逾契約數量10%以上,部分則屬漏項、漏列。依系爭契約第 3條第4項約定逾10%部分及漏項、漏列部分,伊無施作之義 務,且非伊依約應履行之債務。被上訴人受領系爭工程漏項 、漏列及逾契約數量10%以上者之利益,均係無法律上原因 而受有利益,致伊受有損害,為此,爰依系爭契約及不當得 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此部分工程款。
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程款、相關費用等項目:㈠、實作數量與契約數量增加逾10%部分:
1、室內綜合體能訓練場--台中成功嶺南營區⑴、項次㈨環境及植栽工程中 :6.新設pc路面3500psi預拌混凝 土及澆置(整體粉光及伸縮縫處理)部分,追加金額為18萬40 64元 【計算式:(前段70.6m (長)×4.2m (寬)+後側14.4m (長)×4m (寬)=354.12㎡×1.05 (耗損)=371.826㎡(實作 數量) - (100+10)合約(數量+增減達10%)=261.826㎡; 261.826×703(合約單價)=1840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⑵、項次㈡砌築裝修工程:1.地坪1:2防水粉刷鋪20×20cm地磚 ,追加金額1萬3257元【計算式:(廁所)7.14m (長)×5.17m (寬)+體育館後方大門部分4.06m (長)×2.1m(寬)+體育館 正門部分6.1m(長)×2.68m (寬) =36.938㎡+8.526㎡+ 16.348㎡=61.7878㎡×1.05 (耗損)=64.87719㎡ (實作數 量)- (40+4) (合約數量+增減達10%)=20.87719㎡;20. 87719×635 (合約單價)=132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 同】。
㈡、工程漏項部分-室內綜合體能訓練場--台中成功嶺南營區1、項次㈠建築結構工程:
⑤3500psi預拌混凝土及其澆置,追加金額3萬1532元。【計 算式:100㎡(漏項面積) ×0.15 (厚度)×1.05 (耗損)= 15.75㎡(漏項數量)×2002(合約單價)=31532元】 ⑥鋼筋加工及其彎紮fy=2800kg/cm,追加金額6萬16元。【 計算式:#4/㎡:6.6 (每㎡需鋼筋支數) ×2×0.994 = 13.12㎏/㎡,#3/㎡:5×2×0.56 (3分鋼筋每m重量) = 5.6㎏/㎡,(13.12+5.6)×100×1.05 (耗損)=1965.6㎏ 。1.966T×30527 (合約單價) =60016元】⑨Deck板舖設 ,追加金額11萬3900元。【計算式:100㎡ (漏項面積) × 1139(合約單價)=113900元】
⑬屋頂鋁鋅鋼板舖設(含修飾板及收邊),追加金額10萬5500 元。【計算式:100㎡(漏項面積) ×1055(合約單價)= 105500元】
⑭屋頂1:2防水粉刷,追加金額2萬6700元。【計算式:100 ㎡(漏項實際數量)×267(合約單價)=26700元】
㈢、工程漏列即依圖說及詳細價目表無此工項部分1、鍍鋅Z型鋼板,追加金額35萬3859元。【計算式:10.63m(寬 )÷0.6 (每60分一支) ×40m×2+4.15÷0.6 (每60分一支) ×8.9=1478.89㎡×0.15(高15m)×1.05 (耗損)=232.93 ㎡×31.4㎏/㎡=7314㎡,7.314T×45500 (新增單價)=353 859元】
2、室內工作架,追加金額35萬3976元。【計算式:(總長度 40 m-廁所長度5.7m)×20m (寬)=686㎡,686㎡×(高度5.8m-1 .5m,依規定1.5m以下不需搭架)=2949.80㎡,2949.80×14 6 (新增單價)=430670元】
3、後方75公分矮牆 (含基礎),追加金額3萬7000元【計算式: 20㎡(實際施作數量)×1850 (新增單價)=37000元】㈣、因前揭實作數量逾契約數量10%以上者、漏項、漏列部分增 加工程款共計126萬8579元部分,另請求下列款項。1、假設工程,追加工程款2萬4230元。【計算式:0000000×1. 91%】
2、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追加金額8626元。【計算式:000000 0×0.68%】
3、公共工程品質管制費,追加金額7992元。【計算式:000000 0×0.63%】
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相關費用,追加金額2030元。5、包商利潤及管理費,追加金額10萬4916元。【計算式:0000 000×8%】
6、營業稅,追加金額7萬819元。【計算式:0000000×5%】7、營造綜合險及第三人責任險,追加金額5246元。【計算式: 0000000×0.4%】
貳、被上訴人則以:
一、兩造約定系爭工程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契約價金之總額為 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設備及施工所需費用,兩造 簽訂之系爭契約對於圖說與標單之效力及適用順序,均已為 約定圖說之效力優於標單,上訴人不得逕以標單為憑而主張 伊有不當得利。上訴人於投標前業已領取並檢視圖說及標單 等招標文件,知悉系爭工程係採總價結算,其如認招標文件 (含圖說及標單)有疑義,應於投標前申請釋疑,其於得標 後始主張標單有項量不足之情事,即非有理。又上訴人於履 約期間未曾提出追加工程款之請求,迄至系爭工程結算驗收 完畢請領尾款時亦未有異議,其於驗收完畢後逾一年半始訴 請伊增加給付工程款,顯非有理。
二、就上訴人請求項目分述如下:
㈠、實作數量與契約數量增加逾10%部分:
1、㈨環境及植栽工程中 :6.新設pc路面3500psi預拌混凝土及 澆置(整體粉光及伸縮縫處理) 部分,為工程圖說編號A-011 室內綜合體能訓練場配置圖之綜合體能訓練場北側所標示「 原有地坪打除,新鋪PC路面」,費用已編列於工程標單詳細 價目表第壹、三、㈨.6項 「新設pc路面3500psi預拌混凝土 及其澆置(整體粉光及伸縮奉處理)計100㎡,單價703元,屬 於系爭契約範圍內,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2項、第4條第3項之 約定,上訴人請求追加工程款為無理由。
2、地坪1:2防水粉刷舖20×20cm地磚:上訴人於勘驗時指明施 作位置為室內綜合訓練場前後入口平台,應為工程圖說編號 C-001綜合體能訓練場平面配置圖所標示之入口平台, 及工 程圖說編號A-001室內粉刷表之地坪登載F4,材料為舖20×2 7cm石英磚,其費用亦已編列工程標單項價目表第三、㈡、2 項「地坪1:3水泥砂漿粉刷舖20×27cm樓梯專用石英磚」內 。 惟上訴人僅於平台外側第1排地磚按圖說施作即室內粉刷 表規定之20×27cm石英磚,其餘則為20×20cm地磚,後者單 價僅635元, 上訴人違約以低價材料施工,並已領取合約工 程款,不得再請求未按圖說規範施工之費用。
3、男女廁所及洗手台地坪1:2防水粉刷舖20×20cm地磚部分: 為工程圖說編號C-001室 內綜合體能訓練場平面配置圖標示 之女廁、男廁及洗手台位置(7.265×5.875公尺),再核對工 程圖說編號A-001室內粉刷表之地坪編號為F3, 材料名稱為 「地坪1:2防水粉刷舖20×20cm止滑石英磚」,其費用已編 列於工程標單詳細價目表第壹、三、㈡、1「 地坪1:2防水 粉刷舖20×20cm地磚」,計40㎡,單價635元, 亦屬系爭契 約範圍。
㈡、後方75cm矮牆:非屬系爭契約範圍,經現場勘驗應為室內綜 合訓練場南側地坪植草磚舖設之土方整地開挖面破損復原, 該工程乃為上訴人現場負責人許錫輝自發性施作磚砌矮牆與 原有圍牆收尾,履約驗收期間上訴人均無反映及申請變更設 計,依系爭契約第20條第5項約定應屬無效。㈢、屋頂採光罩四週末端設計結構收頭:屋頂工項於工程圖號C- 002屋頂平面圖、工程圖說編號C-003左側及右側立面圖及工 程圖說編號C-004-4縱向剖面圖等屋頂採光天窗相關位置 之 圖示內容。 其中,1.鋁鋅鋼板、1:2防水粉刷、Deck板、H 型鋼均可參工程圖說編號C-007剖面圖、工程圖說編號C-013 -3屋頂採光罩剖面圖、 工程圖說編號F-002斜屋頂防水詳圖 。2.鋼筋加工及 其彎紮參工程圖說編號S0-10Deck配筋版詳 圖 。3.鋼骨結構體工程參工程圖說編號S1-06屋頂結構平面 圖及編號S-04室內綜合訓練場架構圖 。4.3500psi預伴混凝
土及 其澆置參工程圖說編號S0-01建築物結構鋼筋混凝土標 準圖一般說明第三項混凝土, 及工程圖說編號S0-10Deck配 筋版詳圖。又前開工成費用亦均已編列於工程標單詳細價目 表第壹、三、㈠建築結構體之第5項 「300PSI預拌混凝土及 其澆置」,計69立方公尺,單價2002元;第6項 「鋼筋加工 及其彎紮fy =2800kg/cm2」,計50T,單價3萬527元;第7項 「鋼筋加工及其變紮fy=4200kg/cm2」,計32T,單價3萬178 6元;第9項「Deck板舖設」,計848㎡,單價1139元; 第10 項「鋼骨結構體工程」,計89T,單價4萬8381元;第11項「 鋼骨防火被覆材料費及其噴塗工資 (含Deck板)耐燃1小時」 ,計1848㎡,單價230元,複價42萬5040元;第14項「屋頂1 :2防水粉刷」,計958㎡,單價267元, 以上工程均屬系爭 契約範圍,上訴人請求追加工程款無理由。且上訴人於施工 前已自繪施工示意圖及切結書,切結「為利工程所增加費用 本公司願自行吸收,爾後不再以任何主張請求工程款之追加 」,早已捨棄其請求。
㈣、鍍鋅Z型鋼板:為工程圖說F-001-3鋁鋅鋼板施工大樣詳圖之 鋁鋅鋼板背襯骨架及基座,費用已編列於工程標單詳細價目 表第壹、三、㈠、13「屋頂鋁鋅鋼板舖設(含修飾版及收邊 )」內,參單價分析表第壹、一、㈠、13項「屋頂鋁鋅鋼板 及C型鋼架材料」、「零星工料」 等費用,故亦屬系爭契約 範圍。
㈤、室內工作架:本工程雖為一層建築物,如須加設室內工作架 方能施工,則由各分包廠商工班負責,應已包含於各相關工 程項目內, 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3項及第9條約定應由上訴人 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又於工程標單設工程 單價分析表之「工程臨時設施費」,編列1式,費用1萬1114 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單價分析表之「活動工作台及護欄 (含2支樓梯架及拉桿) 」,編列2層,單價370元,同勘驗當 時上訴人現場架設工作台,亦屬系爭契約契約範圍,請求追 加費用無理由。
叁、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為: ㈠被上訴人應給付213萬1151元 ,及其中149萬2435元自98年11月24日起, 其中62萬7488元 自追加暨準備狀㈠繕本送達之翌日起,餘1萬1228元自101年 8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上訴人之訴駁 回。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4萬6127元及其中 43萬1163元自100年8月30日起,其餘1萬4964元自101年8月6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兩 造聲請為供擔保後准、免假執行之諭知。上訴人其餘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聲 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前項廢棄部 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68萬5024元整,其中149萬24 35元整,自98年11月24日起,其餘19萬2589元整則自100年8 月3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免假執行。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聲明為: ㈠原判決不利於被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上訴 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答辯聲明: 附帶上訴駁回。(就原審駁回上訴人空污費2030元本息部分 ,業據上訴人撤回上訴,業已確定)。
肆、兩造不爭執事項為:
一、被上訴人所屬之「後備部訓練場地斗煥坪、成功嶺訓練設施 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係由參加人設計後上網招標, 由上訴人與訴外人集喬公司共同得標,上訴人係第一成員代 表廠商、集喬公司是第二成員(原審卷第146至155頁之共同 投標協議書、系爭工程投標須知首頁、系爭工程投標須知本 文節錄、系爭工程公開招標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 度建字第276號卷(下稱北院卷)第71至113頁之系爭契約,均 影本)。
二、兩造於97年12月18日簽立系爭工程採購承攬契約 (下稱系爭 契約) ,約定由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承攬報酬為4396萬元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北院卷第71至113頁之系爭契約影本 )。
三、系爭契約第3條第㈡項約定 「標單所列工程項目及數量僅供 乙方(即上訴人)參考,在投標前乙方應自行實地履勘,乙方 同意依工程圖說確實估算並核對標單,此為乙方之契約義務 。如發現圖說與標單或其他數量或工項清單不符時,應以圖 說為準,並應於投標前向甲方(即被上訴人)提出並請求說明 」;第㈣項約定「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工程之個別 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10%以上者,其逾10% 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10%者,契約價金 不予增減」(北院卷第75頁之系爭契約影本)。四、上訴人就系爭工程於97年12月25日開工,於98年9月4日竣工 ,被上訴人於98年11月23日驗收完畢,98年12月25日核發結 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為4351萬2282元 (北院卷第38頁之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
五、如上訴人所提出之「成功嶺訓練設施新建工程原合約數量不 足及漏列數量總表」 (下稱系爭不足及漏列表,北院卷第48
、49頁)所載項次參、⒊後方75公分矮牆(含基礎)部分(下稱 系爭後方矮牆),不在系爭契約,以及系爭工程招標文件(下 稱系爭招標文件) 之工程圖說乙份(163張)、空白標單(總表 共1頁、價格詳細表共27頁、 單價分析表共57頁、資源統計 表共20頁)之範圍內 (北院卷第49頁之系爭不足及漏列表、 第75頁之系爭契約、原審卷第147、148頁之系爭工程投標須 知首頁,均影本)。
六、參加人所傳真內載「屋頂工程結搆收尾施作,不利工進所增 加工程費用本公司願自行吸收,爾後不再以任何主張請求工 程款之追加」之空白切結書予上訴人,經上訴人於立書人欄 處蓋章後回傳(原審卷第35、133、162至165頁之參加人98年 6月12日岑字第00000000000號函、98年6月9日切結書 (下稱 系爭切結書)、上訴人98年6月9日向營產字第98034號函,均 影本)
。
七、上訴人同意捨棄如系爭漏列表所載「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 相關費用,追加金額2030元」部分之請求 (北院卷第49頁之 系爭不足及漏列表、本院三卷第22頁)。
伍、經本院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之爭點為(見本院三卷第53、5 4頁,並依本院論述之先後與妥適, 而調整其順序、內容) 茲就爭點分別論述如下:
一、系爭招標文件之工程圖說、單價分析表、系爭契約附件之總 表〔工程標單〕、詳細價目表 (下分別稱工程圖說、單價分 析表、契約總表、詳細價目表) 是否均屬系爭契約範圍?倘 所載工項及數量各不相符時,應以何者為準?
二、依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規定,上訴人施作實作數量若較系爭 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逾10%以上,是否即得請求該逾10%部分 之工程款?
系爭工程有無如系爭不足及漏列表(北院卷第48至50頁)所載 項次壹、三之實作數量,較系爭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逾10%部 分?金額若干?
三、上訴人主張1、工程項次㈡砌築裝修工程、⒈地坪1:2防水 粉刷鋪20×20cm地磚,追加金額1萬3257元(含男女廁所及洗 手台地坪) ?2、工程項次㈨環境及植栽工程、⒍新設pc路 面3500psi預拌混凝土及澆置,追加金額為18萬4064元?四、上訴人出具之系爭切結書所載願意吸收之「屋頂結構收尾施 作」部分,所指範圍為何?是否包含如系爭不足及漏列表所 載項次貳、三、㈠建築結構工程、⒌⒍⒐⒔⒕之漏項部分, 及如「後備部訓練場地斗煥坪及成功嶺訓練設施新建工程追 加漏項明細表」(原審卷第29頁,下稱系爭追加漏項明細表)
所載編號1至10之漏項部分(如下五、六所示)?五、系爭工程有無如系爭不足及漏列表所載項次貳、三、㈠建築 結構工程、之漏項部分?金額若干?
5.3500psi預拌混凝土及其澆置,追加金額3萬1532元? 6.鋼筋加工及其彎紮fy=2800kg/cm,追加金額6萬16元? 9.Deck板舖設,追加金額11萬3900元? ⒔屋頂鋁鋅鋼板舖設,追加金額10萬5500元? ⒕屋頂1:2防水粉刷,追加金額2萬6700元?六、系爭工程有無如系爭漏項表所載編號1至10之漏項部分?金 額若干?
1.屋頂H型鋼150x150x7xlO,金額5萬9220元? 2.屋頂接合鋼板,金額1620元?
3.屋頂螺絲M19x50L,金額2880元? 4.安裝25噸吊車,金額1萬5000元?
5.屋頂H型鋼安裝工資,金額3萬6000元? 6.屋頂H型鋼噴砂底漆及防火漆,金額5萬元? 7.屋頂已完成RC版快打除及清連,金額3萬元? 8.屋頂鋼管安全架裝及拆除,金額4萬5000元? 9.屋頂鋼筋原設計不足需連擬鋼筋,金額4萬8000元? 10.成功嶺原基地球場20公分混凝土主打除及運棄,金額24 萬9600元?
七、系爭工程有無如系爭不足及漏列表所載項次參、之漏列部分 ?金額若干?
1.鍍鋅Z型鋼板,追加金額35萬3859元? 2.室內工作架,追加金額35萬3976元?八、系爭後方矮牆係上訴人依被上訴人指示而追加施作?或因上 訴人毀損而自行修補?或上訴人明知無給付義務而為之給付 ?金額是否為3萬7000元?
九、上訴人得否請求上三、五、七、八所示工項衍生之間接工程 費用(如系爭不足及漏列表第2、3頁所載)?金額若干? 1.假設工程,追加金額2萬4230元?
2.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追加金額8626元? 3.公共工程品質管制費,追加金額7992元? 4.包商利潤及管理費,追加金額10萬4916元? 5.營業稅,追加金額7萬0819元?
6.營造綜合險及第三人責任險,追加金額5246元?十、上訴人得否請求上六所示工項衍生之間接工程費用(如系爭 漏項表所載)?金額若干?
1.假設工程,追加金額1萬0263元?
2.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追加金額3654元。
3.公共工程品質管制費,追加金額3385元。 4.包商利潤及管理費,追加金額4萬2986元。 5.營業稅,追加金額2萬9880元。
陸、茲就爭點分別論述如下:
一、系爭招標文件之工程圖說、單價分析表、契約總表、詳細價 目表是否均屬系爭契約範圍?倘所載工項及數量各不相符時 ,應以何者為準?
㈠、依系爭契約第一條第㈠項、第三條第㈡項、第四條第㈡、㈢ 項之約定如下:
1、系爭工程第一條第㈠項固約定,「契約包括下列文件:1.招 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3.決 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與資料。」、第㈢項就契約文 件效力, 固約定:「下列各項契約文件,其於衝突或不一致 之情形時,優先順序如下:…4.工程圖說。5.工程標單及單 價分析表。」
2、系爭契約第三條第㈡項則約定「標單所列工程項目及數量僅 供乙方參考,在投標前乙方應自行實地履勘,乙方同意依工 程圖說確實估算並核對標單,此為乙方之契約義務。如發現 圖說與標單或其他數量或工項清單不符時,應以圖說為準, 並應於投標前向甲方提出並請求說明」。
3、系爭契約第四第㈡項約定「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工程數 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視為廠商 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實際數量」,第㈢項約定「採契約 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 於契約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 ,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北 院卷第34、35頁) 。從而,被上訴人辯稱依系爭契約第一條 第㈠項、第三條第㈡項、第四條第㈡、㈢項之約定兩造約定 圖說與工程標單及單價分析表所列工項、數量有所衝突時, 應優先適用工程圖說,依序再適用工程標單及單價分析表, 固非無據。
㈡、惟查系爭契約第三條有關契約價金之給付,應為下列方式第 ㈠項約定「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 定外,為完成契約需全部材料、人工、設備及施工所必須之 費用。如契約定內另訂有部分為實作實算者,該部分依實際 施作驗收數量核計給之。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之契約變更致 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 ,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一式列計者,應依 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
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第㈢項約定「屬於實作數量 結算之契約,依實際施作驗收數量核實計給之」。第㈣項則 約定「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 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10%以上,其逾10%之部分,得以契 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10%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職是之故,系爭契約性質上為總價契約與單價契約之混合契 約。即原則上雙方約定為工程總價金,不互相找補,但考慮 到雙方各自負擔的工程風險,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 數量增減達10%以上時,其逾10%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增減 契約價金。
㈢、從而個別項目實作數量果有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10%者 , 得以契約變更增減。屬於實作數量結算之契約部分,則依實 際施作驗收數量核實計給之。故雖系爭契約爭第一條第㈠項 、第三條第㈡項、第四條第㈡、㈢項有如上之約定,惟符合 系爭契約第㈠、㈢項之約定者,仍得依相關約定請求工程款 。職是之故,被上訴人辯稱依系爭契約第一條第㈠項、第三 條第㈡項、第四條第㈡、㈢項之約定,本件工程圖說之效力 優於標單,上訴人得標後,該工程縱有項、量不足,該風險 已移由上訴人承擔,不得再請求給付工程款云云為不可採。二、依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規定,上訴人施作實作數量若較系爭 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逾10%以上,是否即得請求該逾10%部分 之工程款?
上訴人主張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 所定之採購契約要項 第32條第2款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規定,採契約價金總 額結算給付者,工程之實作數量如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10 %以上者,其逾10%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被 上訴人則辯稱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規定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為行政機關訂定,作為各級機為各級機關訂定各類採購 契約之參考文件,且依系爭契約第一條第㈠項約定,無約定 將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規定納入契約文件或附件而不生效力 云云。惟查,系爭契約第三條第㈣項已約定「採契約價金總 額結算給付者,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 減達10%以上,其逾10%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 ,未達10%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北院第8頁反面),已如 前述。觀其內容與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規定內容僅文字有些 微不同, 從而上訴人主張其實作數量與契約數量增加逾10% 部分,依系爭契約第三條第㈣項本即得請求,故上訴人再另 行主張依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規定請求其施作實作數量較系 爭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逾10%以上部分,尚毋庸再為斟酌。三、系爭工程有無如系爭不足及漏列表(見北院卷第48至50頁)所
載項次壹、三之實作數量,較系爭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逾10% 部分?金額若干?1、工程項次㈡砌築裝修工程 、⒈地坪1 :2防水粉刷鋪20×20cm地磚,追加金額1萬3257元(含男女 廁所及洗手台地坪)?2、工程項次㈨環境及植栽工程、⒍ 新設pc路面3500psi預拌混凝土及澆置,追加金額為18萬406 4元?
㈠、系爭工程項次㈡砌築裝修工程 :1.地坪1:2防水粉刷鋪20× 20cm地磚部分
1、上訴人主張其實際施作數量為64.87719平方公尺,契約約定 數量為40平方公尺, 而追加工程款1萬3257元,並提出詳細 價目表(北院卷第103頁) 及圖說(第82卷第68、70頁)為據 ,為被上訴人否認,辯稱:上訴人未依圖說約定鋪設等語。2、查據前開工項圖說(原審卷第68頁)顯示系爭體育場入口平台 之地坪應鋪設材料編號F4即樓梯間鋪20×27cm石英磚 (樓梯 專用磚) ,而非材料編號F3之地坪1:2防水粉刷鋪20×20cm 止滑石英磚, 而依詳細價目表(北院卷第103頁),地坪1:2 防水粉刷鋪20×20cm止滑石英磚,單價為635元,而20×27c m樓梯專用石英磚,單價為較高之783元,從而,上訴人於兩 處入口平台鋪設20×20cm地磚,除已與圖說約定有所未合, 就該部分上訴人並已按契約數量領取較其所鋪設之20×20cm 止滑石英磚單價為高之工程款,職是之故,上訴人主張其於 兩處入口平台鋪設20×20cm地磚部分工程款為無理由,故無 從再另行請求。
3、又照前開工項圖說(原審卷第68頁)顯示系爭體育場內之男女 廁所之地坪應鋪設材料編號 為F3即地坪1:2防水粉刷鋪20× 20cm止滑石英磚,依原審現場勘驗估算上訴人實際施作數量 確為36.9138平方公尺 (計算式:(廁所)7.14m (長)×5.17m (寬)=36.9138㎡),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可稽(原審卷第179頁 反面),並為兩造不爭執,據本工項詳細價目表(北院卷第10 3頁)所列地坪1:2防水粉刷鋪20×20cm地磚工項之契約約定 數量為40平方公尺,則上訴人實際施作數量明顯未逾契約量 10%以上。職是之故,上訴人主張其實際施作入出口地坪及 男女廁所地坪合計逾契約數量10%以上,請求給付此部分工 程款1萬3257元,即屬無據,而無可採信。㈡、工程項次㈨環境及植栽工程 、⒍新設pc路面3500psi預拌混 凝土及澆置,追加金額為18萬4064元部分1、上訴人主張其實際施作數量為371.826㎡,扣除契約數量100 ㎡增加逾10%之數量為261.826㎡, 故請求追加工程款18萬 4064元部分,雖提出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現場照片、 圖說(北院卷第35頁反面、37、39至42頁)為憑,惟被上訴
人否認,辯稱乃工程圖說標示之上訴人應施作範圍,依本工 項3500PSI預拌混凝土及其澆置之數量, 已分別於壹、三、 ㈠、第5項及壹、三、㈨、第6項有重覆計算及給付價金,故 原契約數量已足供上訴人完成本工程所需,即本工作實作數 量並無逾契約數量10%情形,自不應再次請求逾約定10%之費 用云云。
2、查,系爭工程就「挖方」分別於壹、一、㈠、 第2項;二、 ㈠、第2項;第三、㈠、第2項等處約定計算及價金,回填與 夯實則於壹、一、㈠、第3項及三、㈠、第3項均約定,「挖 土」、「填方」亦有於不同項次分別約定計算及價金情形, 有系爭工程之詳細價目表在卷可稽 (北院卷第112頁),兩造 於不同之工程項目就相同工程約定數量及價金,自是就各該 工程項目之工程數量加以約定,系爭工程之詳細價目表於壹 、三、㈠、第5項及壹、三、㈨、 第6項均有3500PSI預拌混 凝土及其澆置之數量方約定,自是分別就工程項目之數量之 約定。從而,施工數量是否逾契約所定數量10%, 應就各該 工程項目之數量予以核算,被上訴人之上開所辯,甚難採信 。
3、查工程項次㈨環境及植栽工程第6之「新設pc路面3500psi預 拌混凝土及澆置,之數量為100平方公尺,單價為703元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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