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配盈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645號
TPHV,101,重上,645,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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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45號
上 訴 人 陳專祺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任鳴鉅律師
被上訴人  陳銀霖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謝庭恩律師
      黃旭田律師
複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李明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盈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洪文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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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