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344號
上 訴 人 蔡佳琳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律師
上一人
複 代理人 陳義斌律師
黃伯豪
被 上訴人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邱懷靚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哲律師
被 上訴人 林鎔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上
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范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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