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吳碧蓮
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
洪大明律師
上 訴 人 亞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柏林
訴訟代理人 盧孟蔚律師
陳宜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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