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瑞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
聲付字第4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瑞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瑞哲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4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 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 國99年8 月6 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3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3 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君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