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士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士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士林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5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經 最高法院以102 年台上字第821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 國102 年4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4 月24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4 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 記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