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張秀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張秀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張秀敏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案 件,經鈞院100年度選上訴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經最 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 101年7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24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