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197號
TPHM,104,聲,1197,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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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9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吳仲洪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執行之指揮(104 年度執字第268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 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 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 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 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 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諭知該裁判之法 院」,此有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100 年易字第135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29罪)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11月,經本院以103 年上易字第21 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核發104 年度執字第2681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現在法 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 開判決在卷可參。是諭知聲明異議人前開案件主刑、從刑之 法院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聲明異議 人以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04 年度執字 第2681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不當,自應向於主文內實際宣 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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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