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英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41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英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英汗因傷害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件受刑人因傷害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 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折算1日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陳坤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