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004號
TPHM,104,聲,1004,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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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德宗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
執聲付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德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德宗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經 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 以99年度台上字第64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9年11 月9 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3 月27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3 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君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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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