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世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核
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104 年執聲付字第4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世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世岳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373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 年6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5283號 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3 年3 月11日送監執行 ,嗣於104 年3 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3 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