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4年度,545號
TPHM,104,上易,545,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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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世澤
選任辯護人 候傑中律師
      張漢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易
字第488號,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76號、第1728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連世澤為基隆市○○區○○○街00號等 ○○社區住戶,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於民國103年1月23 日上午6時6分許,在○○社區A棟電梯內,徒手竊取○○社 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張貼於該電梯內之公告1張。 因認被告連世澤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 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 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諭 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係以告 訴人李淑華及王愛國於偵查中之指訴、證人戴肇疆徐彩雄 於偵查中之證述、電梯內外照片8張及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 ,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連世澤堅決否認有竊盜犯行,辯稱:因為公告所載 之管委會決議內容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抵觸,想要拿去跟管 委會討論,103年1月23日上午6點左右,因管委會沒有人上 班,但趕著要上班,就把公告從電梯公布欄拿下來,當天一 下班就拿去管委會討論,那張公告也沒有價值,跟總幹事理 論後,並持以作為證據,向基隆市政府陳情管委會違法,並 無竊盜之意圖及犯行等語。
五、經查:
(一)按「竊盜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為必 要;所謂不法所有,係指非法取得他人之物,據為自己或第



三人所有而言。本件被告所辯:拿取榮○診所之上開文件, 係為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榮○診所(即上訴人)漏稅一節, 如果無訛,其取得各該文件之手段縱非合法,惟於取得之後 既持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榮○診所漏稅,則其似未主張各該 文件為其所有之物,而係以榮○診所所有之各該文件作為憑 證,據以提出檢舉,難謂主觀上有將之據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所有之意圖。原審未詳為推究,遽以被告與其父擅自取得 各該文件,即謂係據為己有而有不法所有之意圖,難謂適法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0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擅自取用空白信紙1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 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 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 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 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意旨參照)。(二)被告雖未經管委會之同意,而於103年1月23日上午6時6分許 ,在○○社區A棟電梯內,將公告取走,固經被告供承在卷 及經證人王愛國、李淑華、戴肇疆證述綦詳。然被告及上開 證人,均一致稱被告於該日拿取公告後,同日傍晚6時許, 持公告至管委會,要求管委會委員出面與其討論公告內容等 情(見103年度偵字第1728號卷第38頁至第41頁、原審卷第 68頁至第71頁)。且被告亦以該公告作為證據向基隆市政府 陳情管委會違法,有告訴人李淑華提出之基隆市政府103年2 月20日、3月24日基府都宅貳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 000號函影本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辯稱:因當日上午6點左右 ,管委會沒有人上班,但其趕著要上班,就把公告從電梯公 布欄拿下來,其拿取目的是下班時拿去跟管委會討論,並認 為管委會所為不合法,據以為證據,向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 陳情,並未主張為其所有之物,而沒有竊盜的意圖等語,應 屬有徵。且公告客觀上幾無財產價值,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 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自難認被告有竊盜罪之不法所 有意圖及實質之違法性。
六、原審以本件不能證明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亦不具竊盜罪之 實質違法性,尚難以竊盜罪相繩。無法證明被告犯罪,因而 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於法並無不合。原審公訴人依據告訴人 之聲請上訴意旨,仍指被告犯竊盜罪,核無理由,上訴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沈明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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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