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4年度,16號
ULDA,104,交,16,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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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6號
原   告 蔡景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表人之姓名,復未檢
附裁決書,致有起訴程式上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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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