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6號原 告 蔡景星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表人之姓名,復未檢附裁決書,致有起訴程式上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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