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4號
ULDV,104,除,24,201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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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洪子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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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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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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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泳澄實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斗六分行│103年7月8日 │40,473元 │ANB1332838 │ │
│ │負責人:陳德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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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泳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