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54號
ULDV,104,訴,154,2015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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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廖容廣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哲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04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4 月 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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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