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曾麗華
訴訟代理人 蔡忠委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溪圳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19,000 元(即原告主張被告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之標的物於本
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27387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拍定價格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