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育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新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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