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 務 人 李謀重
李憲裕
一、債務人李謀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零玖佰肆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李憲裕
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李謀重、李憲裕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按連帶債務須有明示約定或法律明文規定,本件依聲請狀所
載,債務人李憲裕為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僅負一般
保證之責任,故請求連帶清償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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