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21號
ULDV,103,訴,421,201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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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吳儒謙
被   告 戴宗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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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