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1號原 告 吳儒謙被 告 戴宗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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