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54號
ULDV,103,訴,354,201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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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林後儀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林岳亨
被   告 林後欽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林伯儒
被   告 林坤隆
      林後增
      王林雪華
      林金燕
      林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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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