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4號原 告 林後儀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林岳亨被 告 林後欽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林伯儒被 告 林坤隆 林後增 王林雪華 林金燕 林金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