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34號
ULDM,104,聲,234,201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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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宜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 年度訴字
第477 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2 年
度執緝字第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劉宜享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2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3 年15日確定,於96年12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 96年12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並付保護管束 ,復於假釋期間內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而遭撤銷假釋並執行殘刑,已於98年9 月28日執行完畢,刑 滿後於101 年1 月3 日又犯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47 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 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定累犯之要件相符,於裁判確定後始發 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 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 覺者,不在此限。又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 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77 號判決於101 年7 月13日確定 ,103 年7 月15日執行完畢,受刑人於103 年7 月16日起接 續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31 號、94 3 號、102 年度訴字第263 號判決所宣告之罪,經本院以10 3 年度聲字第21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現正執行中,有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261 號裁定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雖於103 年7 月16日起接續 執行他案,現正執行中,惟此尚不影響101 年度訴字第477 號判決已執行完畢之認定。準此,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77 號判決既已執行完畢,依刑法第48條但書之規定,不適用累 犯更定其刑之規定,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77 號判決所宣告之刑,依累犯規定更定其刑,即屬無據,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宥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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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