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782號
TPDV,90,除,782,200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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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七八二號
  聲 請 人 大成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47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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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