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笠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特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9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2,18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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