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2號
聲 請 人 范秋蓉
相 對 人 黃富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將相對人所有坐落苗栗縣公館鄉○○○段00000 地號中如附圖所示之紅色標示部分分割後,與第三人黃富春所有坐落苗栗縣公館鄉○○○段00000 地號中如附圖所示等面積之黃色標示部分交換,並受領第三人黃富春補貼相對人新臺幣150,000元。
聲請人處分前項不動產所得金額應存入相對人名下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專供支付相對人之生活照顧、醫療養護等必要費用,不得挪為他用,並應於處分前項不動產後之1 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妻,相對人前經本院 以103 年度監宣字第36號民事裁定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相對人之姊黃春花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且業向本院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在案。 茲因第三人黃富春為償還貸款並解除相對人之保證債務,擬 出售其所有坐落苗栗縣公館鄉○○○段00000 地號之土地, 惟因上開土地未臨馬路較難售出,聲請人遂擬代理將相對人 所有坐落苗栗縣公館鄉○○○段00000 地號之部分土地分割 後,與第三人黃富春所有之上開土地部分交換,雙方以相等 面積交換,總面積未減少,相對人並將獲補貼新臺幣(下同 )150,000 元,以支付相對人之醫療、看護費用等,爰聲請 准予聲請人代理將相對人所有坐落苗栗縣公館鄉○○○段00 000 地號中如附圖所示之紅色標示部分(約172 ㎡)分割後 ,與第三人黃富春所有坐落苗栗縣公館鄉○○○段00000 地 號中如附圖所示等面積之黃色標示部分(約172 ㎡)交換, 並受領第三人黃富春補貼相對人150,000 元等語。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 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 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3 年度監宣字
第3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 及第二類謄本、借據暨公館鄉農會授信約定書、協議書、地 籍圖謄本、公館鄉○○○段00000 地號周邊現況數值測量暨 地籍套繪成果圖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 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為相對人所有坐 落苗栗縣公館鄉○○○段00000 地號土地與第三人黃富春所 有坐落同段84-15 地號土地相鄰,以土地登記謄本所載104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相同,地目、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 等亦均相同,得為相同使用;且雙方僅就部分面積分割後以 等面積交換,以利第三人黃富春出售土地償還貸款後解除相 對人之保證債務,而相對人所獲補貼金額亦可供其日後醫療 照護所需,故互易結果無損於相對人上開土地之完整性,對 相對人並無不利。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其代理將相對人所 有坐落苗栗縣公館鄉○○○段00000 地號中如附圖所示之紅 色標示部分分割後,與第三人黃富春所有坐落苗栗縣公館鄉 ○○○段00000 地號中如附圖所示等面積之黃色標示部分交 換,並受領第三人黃富春補貼相對人150,000 元,核與前揭 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四、末按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 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 生活狀況。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 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 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監護人 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 ,應負賠償之責。法院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民法第1112條、 第1113條準用第1100條、第1102條、第1103條、第1109條第 1 項、第1094條第3 項規定甚明。從而,為保護相對人之利 益,並促使聲請人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避免相對人 之財產遭不當處分,且處分所得專款專用於相對人之生活照 顧及醫療養護所需,不得挪為他用,爰指定監護方法如主文 第2 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 嚴小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