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蕭萬松
蕭鄭美枝
蕭文達
蕭明來
蕭志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次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 事事件法第132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蕭志勇於民國104 年3 月21日 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苑裡鎮○○里0 鄰○○00號, 聲請人蕭萬松、蕭鄭美枝、蕭文達、蕭明來、蕭志民為被繼 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4 年3 月21日死亡,其生前與配偶路艷 萍育有3 名子女蕭雅琪、蕭長春、蕭凱祥,聲請人蕭萬松、 蕭鄭美枝、蕭文達、蕭明來、蕭志民分別為被繼承人之父、 母、兄長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 籍謄本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配偶路艷萍、長子蕭長春、 次子蕭凱祥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准 予備查在案(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178 號),惟被繼承人 之長女蕭雅琪至今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是屬後順序之 繼承人即聲請人蕭萬松、蕭鄭美枝、蕭文達、蕭明來、蕭志 民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蕭萬松、蕭鄭美枝、 蕭文達、蕭明來、蕭志民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 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 條第3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