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40號
MLDV,104,司催,40,201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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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張慎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各股票之種類(普通股或特別股)暨各股票號碼
  分別表彰之股數,並提出「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受理
  聲請人各該股票「掛失」聲請之釋明文件(應分別載明各股
  票號碼表彰之股數,非聲請人持有總股數之證明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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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