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張慎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各股票之種類(普通股或特別股)暨各股票號碼
分別表彰之股數,並提出「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受理
聲請人各該股票「掛失」聲請之釋明文件(應分別載明各股
票號碼表彰之股數,非聲請人持有總股數之證明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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