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06號
MLDV,104,司促,2506,201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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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張振豐即張景松
      詹英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振豐即張景松於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詹
     英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 3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
     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2 筆
     ,合計54,000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
     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
     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
     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
     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
     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
     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張振豐即張景松自102.07.01 於就讀學校畢
     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52,991
     元及自利息起算日( 103 年10月01日) 起至轉列催收
     款項日( 104 年04月01日) 前一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合計486 元暨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欄所載之利
     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
     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
     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詹英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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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