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永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柒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永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04 年04月19日止累計45,573元正未給付,
其中44,45 0 元為消費款;1,123 元為循環利息;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文章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44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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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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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永浩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5%│
│ │43988 │ │4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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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劉永浩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62元 │ │4月20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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