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二號
聲 請 人 詩畫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送
住台北市○○○路○段九號七樓之二
訴訟代理人 乙○○ 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三三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葛映嵐~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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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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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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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黃淑嬪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玖仟捌佰肆拾元 │CA三二六三七五│ │
│ │ │台北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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