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60號
MLDV,104,司促,2260,2015041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6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何乾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何乾坤於民國86年4 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0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2 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8333元及費用12369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26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乾坤 456│自民國 09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71884 │0000000000│02月 11日  │      │       │
│  │元  │901    │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